1、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 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 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 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 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
2、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 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 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3、,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 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 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 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 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 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4、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 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 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
5、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 ,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 ;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 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6、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 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 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 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 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
7、,储备抗艾滋病 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 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或
8、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9、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 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10、(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 性感染的 ;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
11、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 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
12、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 然采集的 ;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 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 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
13、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 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
14、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 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 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
15、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艾滋病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 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 ,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 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 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
16、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 )及其相关因素 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 ,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 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 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 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
17、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 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 ;健康教育措施 ;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 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87 年 12 月 26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8 年 1 月 14 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 外国专家局发布的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 摊摊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87、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 )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 动员能力。 A.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 B.与经济社会发
18、展相协调 C.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 D.与国民认知提高相联系 11 88、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 )的 原则。 A.统一领导、全民参与 B.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C.统筹兼顾、有序高效 D.全面建设、科学统筹 89、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 )进行储备。 A.预编到现役部队 B.编入预备役部队 C.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 D.预编到军兵种部队 90、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 ), 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A.组织力量抢救伤员 B.安置灾民 C.保护财产 D.进行灾后重建 91、下列民用
19、资源免予征用( )。 A.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官方组织因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和办公场所 C.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 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92、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 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A.服从指挥 B.履行职责 C.遵守纪律 D.保守秘密 93、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 A.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
20、召的其他预备 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B.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 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 指定地点报到的 C.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12 D.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的 94、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 )民用核设施、新闻 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A.粮食供应 B.工程建筑 C.能源化工 D.大型水利设施 95、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
21、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 取( )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 系。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社区康复 96、社区戒毒协议除了明确社区戒毒期限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B.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C.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督人 D.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97、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采取下 列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 A.戒毒知识辅导 B.教育、劝诫 C.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D.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22、的其他措施 98、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 。 A.不按规定报告戒毒情况 3 次以上 B.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 3 次以上 C.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私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 区)24 小时以上 2 次 D.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累计超过 15 日 13 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 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 3 次以上 D.经社区
23、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100、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A.正在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 B.怀孕的妇女吸毒成瘾的 C.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 D.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 潪潪我市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 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 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
24、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 9 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 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 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 、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 (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 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 、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 6 个月以 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 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
25、指的我市城镇是指在我市辖区和不设 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 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 面承诺。凡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 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落户的,注销常住户口,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月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 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 保山市保山市 20112011 年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年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一、判断题(2020 题)题) 1、 云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26、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 )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 3、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 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 )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选配具备消防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 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业。 ( ) 6、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
27、、维修、销售消防产品。 ( ) 7、公安消防队和其他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 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道路交通 信号限制。( ) 8、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9、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10、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 划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 ) 1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 12、基层人民
28、法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但是不可以连选连任。( ) 14、可以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 ) 1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由国家保密部门宣布解密。 ( ) 16、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中央军委依照宪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2 17、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 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 18、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
29、进 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 19、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因 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前往变更后的社区戒 毒执行地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重新计算。( ) 二、单项选择题(二、单项选择题(5050 题)题) 21、新修订的云南省消防条例自( )起施行。 A.2010 年 9 月 30 日 B.2010 年 10 月 1 日 C.2011 年 1 月 1 日 D.2011 年 9 月 30 日 22、每年( )为消防安全月, ( )为消防日。 A.11 月,1 月 19 日 B.6 月,11 月
30、9 日 C.6 月,1 月 19 日 D.11 月,11 月 9 日 23、 (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 队。 A.省级 B. 市级 C. 县(区)级 D.乡(镇)级 24、消防控制室未实行 24 小时值班的,处警告或者( )以下罚款: A.2000 元 B.3000 元 C.4000 元 D.5000 元 25、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 。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B.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C.预防在先,防患未然 D.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26、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 安全教育, ( )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和组织
31、 1 次应急疏散演练。 A.每学年 B.每学期 C.每半年 D.每月 27、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应当经当地( )同意 A.城建部门 B.政府 C.规划部门 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月期间 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应急救援及( )等消防活动。 A.消防检查 B.消防审核 C.逃生自救演练 D.消防培训 29、下列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 3 职责的是( ) 。 A.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B.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C.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D.查处消防违法行
32、为 30、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机械防 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 )至少进行 一次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 每三年 31、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对单位、个人分别处( )以下罚款: A.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B.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C.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D.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1000
33、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32、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检查的处( )或者 5000 元以下罚款: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行政拘留 D.拘役 33、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 ) 。 A.从重处罚 B. 严重警告 C.责令停业 D.查封 3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分别对单 位和个人处( )罚款。 A.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5000 元以下 B.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5000 元以下 C.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3000 元以下 D.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3000 元以下 35、公共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 )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 部门和单位共同验收。 A.政府 B.施工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36、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A.消防安全宣传 B.消防安全检查 C.消防培训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