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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78579 上传时间:2019-12-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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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淮安市交通运淮安市交通运输输局文件局文件 淮 交201876 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工 作实施意见(淮办发201821 号),市局研究制定了淮安市交通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8 年 6 月 3 日 - 2 - 淮安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 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淮办发201821 号),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 工程建

2、设项目标后监管力度,切实解决标后履约方面存在的问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开 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的项目监督管理适用本 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全部或部分 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央和省各类补助资金以及国有企业 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标后监管是指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

3、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 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行业监督管 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 3 - 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受理建设单位发现的有关工程项目中的违 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 理办法组建并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 建设工程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检查中标单位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中标单 位主要人员认真履职,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审

4、核工程款 并按要求支付,负责合同价、送审价、审计价或评审价、实际拨 付金额、支付金额等信息的上传工作,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合同、 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第五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 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 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将签订的合同 通过招投标系统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行工程变更分级报批制度。工程变更根据项目 属性,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

5、文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实行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合同约定 中明确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变更的违约条款并严格执行,中标单 - 4 - 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主要人员,如遇特殊原因 确需人员变更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项 目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变更备案的通知(淮交201841 号)办理, 重大项目通过约谈强化中标单位的履约意识和规则意识。 第八条 实行履约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据江苏省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中标单位开展履约考核 与信用评价。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 同等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应保证人员及时到岗履

6、职,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 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挂靠资质,不得 转包、违法分包。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 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符合招标文件 约定,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且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 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 业工程,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 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自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四级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政府监督

7、、法人管 理、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 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质监机构要按质 量监督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监督。 - 5 - 建设单位要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 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制。监理单位要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 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 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 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

8、得 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规范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需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 意见,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 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条 实行资金严格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竣(交)工后应及 时办理竣(交)工决(结)算,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由审 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财政部门实施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 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以审计机 关审计或财政评审结果为准,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的 一律不予付款。建设单位自聘社会中介机构审

9、核的项目,按合同 约定的付款条件审定后支付,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不得违反合 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非项目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 - 6 - 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收取、退还履约、质量等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 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并视 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主要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备案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 任事故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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