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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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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CS 03. 080. 01 CCS A 01 DB15 内 古 古一东 自 J口区地方标准 DB 15fT 2010-2020 机关餐厅运行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of office dining room 2020-10-26发布2020-11-26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010-2020 目次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II 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基本要求.2 4. 1 场所要求.2 4. 2 人员.3 4. 3 设施设备.3 4.4 安全.5 4. 5 记录.5 5 管理内容与要求.6 5.1 物品采购.6 5. 2 验收.6 5. 3 贮存6 5.4 清洗.7 5. 5

4、 加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6 烹饪.7 5. 7 留样8 5. 8 收尾. 8 6 服务内容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9 6.1 服务人员礼仪.9 6. 2 服务流程. . . 9 6. 3 服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7 服务质量考核.四 附录A资料性)机关餐厅服务质量意见调查工作程序11 附录B资料性)机关餐厅部分主要菜单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DB15/T 2010-2020 目IJ1=1 本文件按照GB!T1. 1-2020 (标

6、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井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商贸职业学 院、内蒙古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内蒙古悦榕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满义、诺拉、郎立兴、武国栋、刘凤霞、申向鸿、何炜明、李占强、刘 强、苑飞、朱辰辰、武勇智、杨瑞敏、李文芳、李娜、张克勤、梁丽云、闰苏宁、闰俊海、李宁色军、 宋鑫、张培培。 II DB15/T 2010-2020 机关餐厅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餐厅服务的基本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

7、考 核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餐厅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C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930.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 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

8、要求 GB 37489. 1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39002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在 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飞调 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 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半成品semifinished product 原料经初步:gJZ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O 注:不包括贮存的己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O DB15/T 2010-202

9、0 3. 2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 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 散的过程。 3. 3 3.4 冷藏coldstorage 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 注: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回应在OC8C。 ;令:芽、freezing 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 注: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丁12C。 4 基本要求 4.1 场所要求 4. 1. 1 餐厅基本要求 4. 1. 1. 1 职工餐厅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 1. 1.2 餐厅场所卫生环境应符合

10、GB37487、GB37488、GB37489. 1的要求。 4. 1. 1.3 就餐区域应张贴食品安全、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良好行为习惯等宣传资料,引导就餐人 员安全用餐、文明用餐、营养用餐,并提倡节约文化、餐桌文明,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4.1.2 厨房 4. 1.2.1 初加工间:设寸川司,电3套以上水池和操作台,用于肉禽、海鲜、蔬菜的初加工,并设分 类存放货架。 4.1.2.2 切配问:设清洗、冷藏及储存专用设备。 4.1.2.3 烹调问:配置灶具设备,使用气炉和电炉,灶面使用不渗水光滑材料建造,炉灶土方装有 大于灶面的通风排油和排气装置,排气装置U应设有环评机构安装的排烟量检测仪器。

11、 4.1.2.4 面点问:配有工作台、洗涤池和蒸煮排气设施。 4.1.2.5 冷荤问:单独设立专间,入口处应设带有感应洗手、泊王军设备的预进间。安装专用空调, 紫外线灭菌汀、专用冷藏设备,所用工具、容器应有明显标记 4.1.2.6 洗泊问:餐具洗涤、消毒、存放单独设立专间,使用洗碗机或采用药物消毒应设有洗、泊、 冲三联池同时还应设置专门消毒柜存放餐具。 4.1.2.7 食品库房:应分设主食、副食专用库房,并根据食材和食品分类设置: a) 食品库房需要配备冷藏及冷冻设施设备的,冷藏库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规定: b) 食品库房需要天然采光的,窗洞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c) 食品库

12、房需要自然通风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0 4.1.2.8 冷库:冷库设计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规定。 2 DB15/T 2010-2020 4.1.2.9 更衣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应邻近主、副食加工场所,按男女分设。更衣室入口处应设置;先 于、干于、消毒设备。 4. 1.2. 10 卫生问: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应设在厨房区域 以外并采用水冲式洁具。卫生间前室应设置洗手、干于、消毒设备,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 房区域和食品库房O卫生设施设备数量应符合CJ14的规定。 4.1.3 前厅 4. 1.3. 1 充值台:在餐厅前厅近门处或其它明显

13、方便位置设置充值台,并有专人立岗,方便为就餐 者提供咨询、餐卡充值、查询和纠错等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自助充直设备。 4.1.3.2 售饭窗口:按照用餐需求及人数设置售饭窗口数量。 4.1.3.3 自助餐区:自助餐台按照用餐人数、出品种类及数量进行规划。 4. 2 人员 4.2.1 职工餐厅应建立管理服务组织机构,明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及说明书。 4. 2. 2 职工餐厅应建立井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 2.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14、。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 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4 职工餐厅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和安全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通过,经黑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15、 4 月 29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 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

16、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 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 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

17、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护管理、保洁、 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 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条老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应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本着因 地制宜、先易后难、区域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将地方财政投资、 业主投资、社会投资等与建筑节能改造、供水供热管网改造等国家 政策性补助资金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投资改造的保障机制。 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管理物业。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土地使用证确定的使用范围为基础

18、,结 合建筑物规模、物业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 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 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销售备案及棚改回 迁房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 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载明物业管理区域 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情况和配套建筑等事项。 建设单

19、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 在物业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物业服 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 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无偿使用权。 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注明, 分期建设开发的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在一期工程中配置。 物业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

20、100 平方 米配置;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总 建筑面积的 2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除按照 20 万平方米的 2配置外,超出部分按照 1的标准配置,但最多不高 于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能独立使用,具备水、电、暖、通风、采光等使用 功能及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器具。多层物业应设置在地面一层, 高层物业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抵押、转让、出租。未 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 员会办公场所的用途及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的,方可 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

21、生活用水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接入城市雨水排放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系统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 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系统管网连接,并安装 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相关设计要求 配置到位; (六)按照消防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车通道 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22、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 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 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 小区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 业。 本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建设单位交付房屋之后至物业 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 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23、的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10 日前,持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及前 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业主入住时的分户验收,应在业主办理入住 手续时,由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现场查验并书 面记录确认。建设单位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保修义务自业主入住分户 验收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限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与相关专业 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

24、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及棚改 回迁房备案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 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交接验收手续等资料报物业行政主 管部门,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 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 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 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 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建设单

25、位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按规定向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 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 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

26、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以书面方式及 时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 50%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户数 50%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 户数 25%以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 权益。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建设单位 30 日内未提出申请 的,可由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 10 人以 上的业主代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 请的 30 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 7 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代表、前期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等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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