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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79206 上传时间:2019-12-2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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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山东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 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大学校园秩序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 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 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 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

2、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 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 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山东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 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 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 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 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 2 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 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禁止任何 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 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 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 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统 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 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主办单位负责交通指挥和车辆

4、疏 导。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 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 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 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 应不低于 4 米。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 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3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 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 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单位须在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5、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 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第三章 校园内校园内车辆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 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 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 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 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 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 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 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6、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 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驾驶、骑行或推行各类残疾人乘用车的人员,应 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 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 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 4 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 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 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

7、,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 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 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 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 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 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骑乘)人应 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 120 急救中心报警,同 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 原始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

8、通管 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 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四轮及以上电动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 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 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 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 公安处负责解释。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实施的山东大 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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