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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发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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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文文 件件 北法治20142 号 关于印发 2014 年全市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辖县、区,市直各系统,各直管、驻市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 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2014 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2014 年 4 月 14 日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4 日印 发 (网络传输) 2 2014 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4 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2、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 工作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稳定大局,大力加强 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六五”普法规 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为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和在广西率先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 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 出抓好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法制宣传 教育“轻骑队”,法制学校、法制讲坛、法治文化中心、法制宣 传教育基地等普法资源和阵地,大力宣传党的十八

3、大确定的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涵、重大 意义和主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 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 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重大举措,为实现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奋斗目标营造良好法 治氛围。 2、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 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 3 点和新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 主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的精髓以及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作出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推进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3、 、组

4、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活动,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推动 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的主要 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及各项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 法用法良好氛围的形成。 5、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保

5、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的法律 法规,结合今年党和国家重大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组织开 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营造 良好法治氛围。 6、 、充分利用“12.4”全市法制宣传日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颁 布实施日,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推 动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扎实开展。 4 二、以重点对象学法用法为引领,全面推进全民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 7、 、强化领导干部、公务员法治思维养成。继续坚持党委 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干部述法考评、 党校(行政学院)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等主要 学法形式和制度,推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推进各级领

6、 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工作。以“北海扬帆前行”“北海政法 讲坛”为平台,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学法讲座和学法报告活 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8、 、夯实青少年法律素质根基。利用法制宣传教育“轻骑 队”,“百千万”和“双百千万”工程等载体,扎实推进“送法进 校园”、“小手牵大手带法回家,”、“青少年维权岗”、“服刑人 员现场说法”等活动,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 育网络,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绿色网吧、模拟法庭、法 制长廊、法制漫画、法制文艺等形式,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的互动性和趣味性。深入开展以“唱响法治、畅想明天”

7、为主 题的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进一步培育校园法治文化,不 断提升青少年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 制辅导员的培训,开展第三次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活动,年 内在全市评选依法治校示范校 10 所。 9、 、不断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将法制教育纳 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 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 5 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特别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要健全 完善,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服务企业 平台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较好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使企业 在发展中

8、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保证企业 健康发展,开展诚信守法企业评选活动。 10、 、大力抓好农(渔)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把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法制宣传主题教育与“大 走访、大送法”法治惠农活动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继续开展“法治文艺”、“法制电影”进 乡村,“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活动,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民 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做好对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工 作,认真组织对社会闲散、流动人口及服刑在教人员、刑释 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 的渗透力。 11、 、突出抓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贯

9、彻落实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制度,继续推进全市法制 宣传教育绩效考评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宣传绩效考评项目, 探索建立不同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加强监 督检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 12、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本县区、本部 门确定的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组织开展学法用法专 项活动。总结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经验,发现和树立先进 6 典型,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高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水平。 三、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逐步实现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全覆盖 13、 、结合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特点,精心设计具 有鲜明的法治特色,体现一定的群众

10、性、艺术性、服务性、针 对性和有效性的载体,认真制定可行的主题活动方案,有效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进海岛、进渔船等活动,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14、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者、法制宣传教育“轻骑队”、普法讲师团成员、普 法志愿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活动, 稳步实施“百千万”和“双百千万”工程,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 15、 、大力推进法制宣传进公共场所、区域,充分利用公 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和公交、地(城)铁、旅客列车、 民航飞机等交通工具的移动电视开展法制宣传,推动在车站、 机场、医

11、院、银行、邮政、电讯等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制宣传 设施,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覆盖面和渗透力,实现 普法对公共场所的有效覆盖。 16、 、研究制定全市“法律六进”考核指导标准,进一步规 范内容、途径和方式,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 考核。建立全市“法律六进”活动示范点,以多种方式组织开 7 展交流,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确保“法律六进” 活动取得实效。 四、以法治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法治北海建设 17、 、建立健全“法治北海”建设责任机制。根据自治区“法 治广西”建设纲要和自治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出台“法治北海”建设实施意见和北 海市普法依法

12、治理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将“法治北 海”建设的各项任务细化,责任分解到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和 各单位。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在全市继续开展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自治区和全国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工作,推动法治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 18、 、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农村(社区)农民(居民)守法户”等多层次、 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以信息、传媒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形 式 19、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加大媒体法制宣传教育 力度,创新广播、电视、报刊、网

13、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0、 、加大应用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各 级各类普法微博、微信、QQ 群等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新媒体 普法平台的集群优势和规模效应,扩大新媒体普法的覆盖面。 8 组织召开运用新媒体普法研讨会,引导和鼓励应用新媒体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 2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 制宣传教育设施,加大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 法窗口场所建设力度,依托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广泛 建立各种普法阵地,大力推进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创作 和演出活动,积极探索利用各种艺术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充 分发挥地

14、方特色文化在普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 治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22、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主 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主义法1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 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 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 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企业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

15、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 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 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 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 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 2 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

16、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 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 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 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 (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 (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 国家

1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信息; (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3 (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 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 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信息

18、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 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 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为社会所 知悉,政府部门要求公示的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 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19、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 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 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 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政府部 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 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依照本条例

20、规定公 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 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 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 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公 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的信息涉及多个部门 的,应当开展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相关政府 部门、司法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调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 出

21、具的专业结论。 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 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示义务的; (三)公示的信息与真实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四)通过登记、备案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五)违反本条例

22、第十六条规定,对政府部门的检查、核 查不予配合,致使检查、核查无法进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的,由列入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因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经企业 申请,核查属实的; (二)因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已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或者通过 登记、备案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经企业申 6 请,核查属实的; (三)因本条例第十七条

23、第五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经企业申请,列入部门进行检查、核查,未发现本条例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 3 年,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列入部门审 查未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 1 年未再发生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履 行公示义务、消除违法后果、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列入部 门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经列入部门审查批准,移出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24、示。 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的,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 满 3 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进行信用修复或者列入部门 审查未批准的,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将企业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推进 企业信息共享共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企业登记注 7 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证、备案管理、日常监管、发票管 理、进出口、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

25、土地出让、授予荣 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 各类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限制 或者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列入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 关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信用建设,引 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平台经营者、征信机构等利用企业信息 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 提供信用服务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26、利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 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27、诉讼。 经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应当及时停止相应企业信息公示并删除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 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 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

28、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 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 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 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

29、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 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 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 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 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第

30、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 表大会相同。 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 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 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 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 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 百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

31、、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 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 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 生方式应由企业工

32、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 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 (二)密切联系职工,

33、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三)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 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 碍、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 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

34、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 止。 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 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职工

35、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 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

36、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和公司制企 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 同的情况; (六)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改 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

37、方案,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 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 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改制、重 组、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8、(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职 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 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

39、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 作; (二)拟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 职工代表提案及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企业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履 行情况; (五)提名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 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受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八)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 (九)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可以联合 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

40、工代表大会。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小型企业工会协商联合建立, 或者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 第三章第三章 厂务公开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 职工公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事项, 利于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负责 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

41、一)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和技术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四)集体合同草案及履行、变更和终止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职工奖惩、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裁员方案; (六)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一

42、)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 (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 (三)通过网络、广播、报刊等企业内部媒体公布; (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依法实 行厂务公开,对未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的,督促企, 业及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的事项可以提出合 理化建议,企业应当进行研究。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答 复。 第四章第四章 平等协商平等协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平等协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相互

43、尊重的原则,兼顾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 (四)工资调整机制;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五)需要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均可以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平 等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收到协商意向书的 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提出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提出

44、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署书面意见。 职工一方提出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签署书面意 见;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由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产生的职工一 方首席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 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平等协商职责期间, 除法定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通过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45、的规 定办理。 第五章第五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 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 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

46、控股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除法定情形 之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 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 和企业工会监督。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

47、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建立或者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不提 交的; (四)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六)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 等协商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解除职工代表、职工一 方协商代表、职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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