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东侨环审201918 号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同意宁德汽车南站货物配载中心及驾乘人员休息 室和维修车间项目(项目代码: 2018-350901-59-03-061856)在宁德市东侨经 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 8 号汽车南站 C 区建设。 二、改扩建项目执行环境标准要求: 1.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洒水、路面 养护,不得外排。项目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 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 中 B 级标准。 2.项目运营期产
2、生的焊接烟气经移动吸尘器收集处理后,执行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的相应标准。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表 1 噪声标准限值中的 3 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敏感区域噪声执 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表 1 噪声标准限值中的 2 类标准(昼 间60dB,夜间50dB)。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滤清器、废电瓶和废刹 车片等贮存的危险废物, 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的要求,单独存放,做好地面硬化、防渗等措施。同时,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3、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的环保措施要求: 1.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相关 环保措施,减少污染,垃圾应妥善处置,禁止焚烧及随意丢弃。 2.建设单位应做好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严格 控制生产时间,特别在午间(12 时至 14 时)、夜间(22 时至 6 时)产生的 噪声应符合排放标准。 四、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 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项目环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 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 201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