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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84805 上传时间:2019-12-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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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8 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 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 13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 号)精神,我厅 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 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 浙江省财政厅 2014 年 1 月

2、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 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 号)精神,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 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 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 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

3、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 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4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 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其

4、他各项费用合计 160100140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 剂使用。 5 天以内(含 5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 天以上 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5%(计 300 元)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800 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

5、行。 5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 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 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 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 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 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 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

6、品;培训用餐不得 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 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 政府采购管理,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培训申报、备案手续。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 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 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 6 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 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 支的经费一律不

7、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 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 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 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 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 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 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 培训费使用管

8、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一 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一一一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一一一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一一一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一一一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一一一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7 一一一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财 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 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 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 43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8 9 抄送:财政部。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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