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 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 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
2、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 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 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 在举行考试 3 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 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 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委员
3、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 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 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
4、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 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 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
5、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 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 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
6、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 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 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 6 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7、。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 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 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 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 45 个工 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 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严防泄密。 第十
8、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