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廉政合同政府采购廉政合同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 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合同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的暂行规定各项约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 (
2、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 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 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 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 (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三)甲方不准以任何
3、理由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 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 (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 作或劳务。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 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挟甲方从事不属于甲方义务的工作。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
4、凭证、贵 重物品等财物。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 甲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甲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 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甲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 济活动。 (七)乙方应根据经济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欠款项,不得超 进度拨付款。 第四条:违约责
5、任 (一)甲方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乙方承担经济合同总额 3%的经 济违约责任。 (二)甲方发生多次违反廉政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禁止 3-5 年内进入乙方作业市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乙方有权终止 履行合同。 (三)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监督,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 资料或由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等由双方协商确 定。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同经济合同期限。 第七条:本合同为经济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 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采购办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