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目 录前 言第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9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1.5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
3、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二、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类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2.5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
4、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3.4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四、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4.4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4.5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五、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类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5.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
6、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5.5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六、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6.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6.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6.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6.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6.7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6.8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6.9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6.
7、10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6.11.1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6.11.2 茂名市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6.1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1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6.1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6.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6.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6.1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8、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6.20 茂名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类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7.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7.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7.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八、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类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8.5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8.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8.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8.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九、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9.2.4 中
10、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十、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10.3.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1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1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1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10.5.1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0.5.2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0.6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10.7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10.8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10.9 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十一、
12、其他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11.3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11.4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十二、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12.1.4 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1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1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1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1
14、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1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1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12.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12.7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三、其他违反放射性污染
15、防治管理制度类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1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1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1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1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13.6.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16、十七条第(一)项13.6.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13.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13.8.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13.8.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13.9.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13.9.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十四、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前 言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17、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
18、理由。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19、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
20、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
21、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
2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
2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
24、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裁量标
25、准:参照执行第一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
26、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
2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
28、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29、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3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
31、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
32、,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编
33、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