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全面衡量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水平,加强外商投资环保统计工作,商务部和环保部联合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环保指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须要求企业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填报增设的环保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手续时,应根据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附件: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00九年二月三日附 件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及审批文号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填报。二、环保投资 企业用于环保的投入资金。三、二氧化硫排放量 企业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四、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企业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