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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过教学关计划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322455 上传时间:2019-12-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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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过教学关计划 (201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经学 院教学委员会讨论、修订并通过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过教学关计划。 第二条第二条 本计划遵循高校教师成长的基本规律,通过在教育理 念、教学方法、教学艺术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培养与考核,帮 助青年教师用 1-2 年过教学关,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三条第三条 培养与考核对象为学院新进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高校 教龄不满 5 年或已满 5 年但未获讲师职称。 第四条第四条 实施导师培养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为青年教师选派符 合条件的导师,导师在学院和

2、教研室的协助下,负责青年教师各个教 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导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师德高尚、有多年教学、科研经验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 的专职教师;导师的学科领域与被指导人拟定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或 相近。 2. 近 5 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组织协调能 力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第六条 导师任期及待遇 导师任期一般为 1-2 年,视实际情况而定,每名导师可参与培养 1-2 名青年教师。给予导师在指导期限内 20 学时的工作量补贴(视学 校人事、财务制度政策变化而定)。 第七条第七条 导师职责 1. 充分发挥传

3、、帮、带的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过“三关”:理论教学 关、技能教学关和教书育人关,提高教学素质。 2.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主要前沿知 识以及教学重点、难点;明确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 学的基本要求。 3. 在各个教学环节指导青年教师,导师听取青年教师讲课每学 年总学时数不少于 6 学时,并在课后进行课评与总结。 第三章 考核要求与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青年教师考核要求 在培训期限内,必须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 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参与导师或其他教师的教学改革及科研工作。 1. 要求随堂听导师或其他相关教师的讲课,每学年不少于 12 学 时(含理论

4、或实验),其中本学科每学年 8 学时以上,其他相关学科课 程每学年 4 学时以上,将学习过程记录在“青年教师教学考核记录本”。 2. 至少观看一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等各类课程的视频录像, 并在“青年教师教学考核记录本”上撰写观看体会。 3. 撰写培训期内所有参与授课课程的讲稿、教案。 4. 制作培训期内所有参与授课课程的课件。 5. 拍摄至少 1 个学时的授课视频录像(学院教研科负责安排)。 6. 至少参加院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或教学培训班 3 次。 7. 至少撰写或发表教学与科研论文各 1 篇(均为第一作者)。 8. 至少参与申报 1 项各级教学教改课题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过

5、教学关培训全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学院将为每一位青年教师印制“青年教师教学考核记录本”,全面记录 青年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上的培训和考核情况。青年教师过教学关工 作由导师组具体负责,教研室主任把关,教学主管院长总体负责,考 核记录本归入学院的教学管理档案。 第十条第十条 经过培养后青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且 培养期内无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若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须将其培 养时间延长 1 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培养期结束后通过科室试讲的青年教师,由科室推荐 申请学院理论课试讲考核,学院每年(于新学期开学 9 月初)举行一次 院级试讲考核。青年教师需将“青年教师教学考核记录本”等相关佐证

6、 材料(具体见考核记录本要求)报送学院教研科审核备案,材料齐全者 方可参加院级试讲。学院理论课试讲考核内容包括:20 分钟讲课、10 分钟提问(包括授课技巧、教学与科研等相关问题)。若学院的试讲考 核不合格,须将其培养时间延长 1 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理论课试讲考核人员构成:学院领导、学院督导 组成员、青年教师所在科室同行教师、教务处、教师评价与发展中心 等相关人员,成绩合格者即认定为完成并通过教学关计划,学院将颁 发“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讲授理论课前,必须经过相关教学环节的培 训和考核,获得“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资格证书”。 特殊情况可将讲课与培训同时进行,但如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与讲 授理论课,须将其培养时间延长 1 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成效作为学院“科室年终考核评 比”的附加分条件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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