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在 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 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 米范围内采砂的; 在堤防管理范 围内采砂的; 在禁采区、 临时禁 采区采砂的; 在禁采期、 禁止采 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上述违法行 为造成水工程损坏、 河势改变、 水 生态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破坏,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 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30 万元罚款。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 砂的,并有下列情形 之一:违法采砂两 次以上
2、的; 在桥梁、 码头、拦河闸坝、取 水口、水文监测等工 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 范围内采砂的;在 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的;在禁采区、临 时禁采区采砂的; 在禁采期、禁止采砂 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较 严重 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 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70 万元罚款。 严重 采砂量在 20000 以上 30000 立方米 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 采砂许可证;并处 70-85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采砂量在 30000 立方米以上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 采砂许可证;并处 85-100 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究刑事责任。 12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2 不 按 照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规 定 采 砂 或 者在禁采期、 禁 止 采 砂 作 业 的 时 段 采 砂的。 较轻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的,且采砂量 500 立方米 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3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 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并
4、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河 道采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的规定,采砂量在 500-200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3-5 万元罚款。 较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的规定,采砂量在 2000 立方 米以上 1500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10 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
5、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采砂量在 15000 立方米 以上 20000 立方米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15 万元罚款;吊 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 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采砂 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2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序 号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6、13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运 输 河 砂 有 下 列 行为之一的。 较轻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初犯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0.5-1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八条: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 收违法运输的河砂, 责令其卸到指 定地点, 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一般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两次以上的;或使用超过 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 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1-3 万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两次以上的;使用超过有 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伪造、 变
7、造、 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 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3-5 万 元罚款。 14 监 理 单 位 及 监 理 人 员 与 采砂人、运砂 人串通、弄虚 作假,损害国 家利益的。 较轻 损害国家利益较轻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1-3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 并处 0.10.3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与采 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 害国家利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监 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害国家利
8、益严重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4-6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 并处 0.40.6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害国家利益特别严重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7-10 万元罚款, 对监理人员 并处 0.71 万元罚款。 14 序 号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5 伪造、倒卖、 涂改、出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的。 较轻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6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
9、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 证,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12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12 万元罚款。 较 严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2-4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18 万元罚款。 严重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4-6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18-24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超过 6 万元以上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3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三、违反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6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进行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建房、放牧、 开渠 (沟) 、 打井、 挖窖、 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杂物) 、开采地下资 源、进行考古发掘、开 展集市贸易活动、 取土、 扒口、挖洞、铲草皮、 违反规定进行种
11、植,以 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 动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自行清除、修复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不予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 道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第三款“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 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 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
12、非法 所得,并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 较轻 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及时纠正、清除、修复或采 取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1-0.3 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3-0.5 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5-0.8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0.8-1 万元罚款。 16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7 擅 自 砍 伐 护 堤护岸林木较轻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损坏补种费用 0.1 万元以上 0.5
13、万元以下的, 或者造成堤防、 护岸损坏修复费用0.1万元以上0.5 万元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除责 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的。 ” 2、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
14、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 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对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涉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损坏补种费用 0.5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或 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费用 0.5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2 万元罚款。 较 严重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损坏补种费用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或 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费用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15、,采取补救 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3 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损坏补种费用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或 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费用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4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损坏补种费用 3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堤防护 岸损坏修复费用 3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5 万元罚款。 17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8 擅 自 启 闭 河 道
16、 上 的 涵 闸 闸门,干扰河 道 管 理 单 位 正常工作 轻微主动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不予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 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 ” 2、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 十六条第五款 “除责令当事人负责 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 用) 和赔偿损失外, 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主动及时改正,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
17、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 0.1-0.3 万 元罚款。 一般虽及时改正,但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 0.3-0.5 万 元罚款。 严重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 0.5-0.8 万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有暴力抗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 并处 0.8-1 万元 罚款。 18 号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9 船 舶 在 限 制 航 速 的 河 段 超速行驶,损
18、毁 堤 防 及 护 岸工程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自行清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消除影响的。予以警告, 不予罚款。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十 六条第四款 “凡违反本条例, 妨碍 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 况, 按下列规定处理: 船舶在限制 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 应对船舶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 政处分; 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 工程损毁者, 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 和应负的责任, 令其部分或全部赔 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 失。 “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 修复 (或负责该项费用) 和赔偿损 失外,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没收其 非法所得,并处以 1 千元以上
19、1 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修复费用或造成损失 0.3 万元以下的。责令拆除、清理、修 复和赔偿损失;并处 0.1-0.3 万元罚款。 一般 修复费用或造成损失 0.3 万元以上 0.5 万元以下的。责令拆除、清理、修 复和赔偿损失;并处 0.3-0.5 万元罚款。 严重 修复费用或造成损失 0.5 万元以上 0.7 万元以下的, 造成较严重 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暂 扣其违法作业工具, 责令拆除、清理、修 复和赔偿损失;并处 0.5-0.8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修复费用或造成损失 1 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暂 扣其违法作业工具, 责令拆除、清理
20、、修 复和赔偿损失;并处 0.8-1 万元罚款。 19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20 擅 自 操 作 大 坝 的 泄 洪 闸 门、输水闸门 以 及 其 它 设 施,破坏大坝 正常运行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自行清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消除影响的。 予以警告, 不予罚款。 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 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采取 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罚款; 应当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操 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 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2、 广东省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