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DB20201 1 辽 宁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19-发布 2019-实施 目目 次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3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 农业农村
2、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要求,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 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的格式符合 HJ 945.2-2018 的要求。 本标准按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iii 农村生活污水处
3、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 3/d (不含 500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
4、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 施、旅游接待户及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 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具体适用情况见表 1。 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 4.1.3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实施本标准的时间为 2020 年 xx 月 xx 日(标准实施后一年) 。 表 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受纳水体 处理规模 50m 3/d(不含) -500m 3/d(不含) 10m 3/d(不含) -50m 3/d(含) 小于 10m 3/d (含)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类、 类功能水域 一级
7、一级 二级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类、 类功能水域 二级 二级 三级 排入其他水体 二级 三级 三级 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2 悬浮物(SS) 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 60 100 100 4 氨氮(以 N 计) 1 8(15) 25(30) 25(30) 5 总氮(以 N 计) 20 - - 6 总磷(以 P 计) 1 3 - 7 动植物油 2 3 5 5 注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
8、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注 2:动植物油仅针对含餐饮服务废水的污水处理设施。 2 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易直接排放, 流经沟渠、 自然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 体的,允许将沟渠、自然湿地等的出水口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 4.3.3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 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4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 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9、。 5 监测要求 5.1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5.2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HJ 828 4 氨氮(以 N 计)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5 总氮(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6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7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HJ 63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