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关于征收 2018 年度 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自备水源供水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1 号)和 关 于印发 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黔 财非税201764 号)文件,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限 根据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条规定: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废水的单位 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 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
2、的水质标准, 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排放的,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并公示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请符合此条件请符合此条件 2 的相关单位从的相关单位从 20182018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日起,于每月月初于每月月初,到我局办理上,到我局办理上 一个月的污水处理费缴费手续。一个月的污水处理费缴费手续。 二、收费标准 根据 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息发改通201626 号)规定: (一)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0.85 元/立方米,
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1.20 元/立方米。 (范围:县 城(永靖镇)、重点建制镇小寨坝镇、养龙司镇、温泉镇) (二)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为:0.6 元/立方米;(范围:非重点建制镇西山镇、石 硐镇、九庄镇、流长镇、鹿窝镇、青山乡) (三)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0.85 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1.20 元/立方米。 (范围:产 业园区)。 三、工作要求 (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责令限期缴 纳,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二)联系人:朱敏;联系电话:13312278153;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