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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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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总经理 男 47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32.75否 辛 华 董事 男 54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尹新全 董事 男 52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尹志华 董事 男 45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600395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 2009 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 9 陈直梁 董事 男 57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李晓冬 独立董事 男 46

2、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6是 杨化彭 独立董事 男 62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6是 刘宗义 独立董事 男 51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6是 任碧初 监事会主席、 党委书记(代) 男 60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赵永鸣 监事 男 57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22.01否 王占军 监事 男 56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3、月 17 日 0 0 17.43否 孙庆习 监事 男 59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谢承吉 监事 男 40 2008 年 12 月 12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是 伍正斌 董秘 男 59 2007 年 5 月 18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26.2否 郝春艳 总会计师 女 45 2008 年 12 月 12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 0 0 26.2否 周炳军:2002-122007-01,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 总经理;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

4、经理。2007-02 至今,任盘 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07-05-18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立军: 1999-102007-05, 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07-05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辛 华:2002-10 至今,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02-12 至今, 任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00-09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尹新全:2005-072007-02 任盘江煤

5、电(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 2007-02 至今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 会计师。2007-05-18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00395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 2009 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 10 尹志华:2000-072007-02 任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月亮田矿矿长,2007-02 至今 任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05-18 至 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直梁:2001-062005-01 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煤电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

6、处长;2005-02 至今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 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处长;2007-05-18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李晓冬:1994-09 至今任(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2002-06 至今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化彭:1999-032008-02 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资产财务部副主任、主任; 2002-06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12 至今任北京金华盛世贸 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北京中矿宾馆董事长;2008-02 至今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刘宗义: 2001-07 至今任亚太中汇会计师

7、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所总经理; 2003-07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碧初:2002-10 至今任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2-12 至今任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2004-05-26 至今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代)。 赵永鸣:2004 年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铺矸石电厂党总支书记, 2007-05-18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占军:2005-01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老屋基电厂党总支书记。 2007-05-18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8、 孙庆习:2004 年至今任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2008-02-26 至今任贵州 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谢承吉:20032006 任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土城矿经营办公室副主任。 2006 至今任审计部科长、副主任。2008-12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公司监事。 伍正斌:1999-10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郝春艳:2003-062008-11 任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2008-02 2008-12 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812 至今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公司 总会计师。 600395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 2009 年年度报告年

9、年度报告 11 (二)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姓名 股东单位名称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 始日期 任期终 止日期 是否领取 报酬津贴 周炳军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7 年 2 月 8 日 是 任碧初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2002 年 12 月 15 日 是 辛 华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主席 2002 年 12 月 11 日 是 尹新全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2007 年 2 月 8 日 是 尹志华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 8 日 是 陈直梁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处长

10、2005 年 2 月 11 日 是 孙庆习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处处长 2005 年 3 月 1 日 是 谢承吉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部副主任 2008 年 12 月 1 日 是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 始日期 任期终 止日期 是否领取 报酬津贴 周炳军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7 年 2 月 8 日 否 任碧初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2002 年 12 月 15 日 否 辛 华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主席 2002 年 12 月 11 日 否 尹新全 盘江煤电(集

11、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2007 年 2 月 8 日 否 尹志华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 8 日 否 陈直梁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处长 2005 年 2 月 1 日 否 孙庆习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处处长 2005 年 3 月 1 日 否 谢承吉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部副主任 2008 年 12 月 1 日 否 李晓冬 (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专职律师 1994 年 9 月 18 日 是 杨化彭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副会长 2008 年 2 月 1 日 是 刘宗义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 总经

12、理 2001 年 7 月 17 日 是 600395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 2009 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 12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的决策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福利待遇采取岗位技能工资加浮 动奖金的方式参照煤炭行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年终奖 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确定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罚, 根据公司董事会一届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班子考 核办法,对年度的生产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后确定。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动。 (

13、五) 公司员工情况 在职员工总数 27,380 专业构成 专业构成类别 专业构成人数 生产人员 24,625 销售人员 690 技术人员 844 财务人员 274 行政人员 947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类别 数量(人) 本科 979 专科 2,089 中专 886 技校、高中 6,202 初中 15,885 小学以下 1,339 六、公司治理结构六、公司治理结构 (一) 公司治理的情况 1、公司治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6 月 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 1 页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蜀州城市

14、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2020 年年 1 1- -6 6 月月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 一、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 ( (一一) )公司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于 2005 年 1 月经崇州市人民政府崇府办发200517 号文批准, 由崇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崇州 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5 年 2 月 6 日成立,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7,000.00 万元。 根据 2005 年 12 月 1 日股东会决议,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15、万元, 由资本 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000.00 万元增加至 1 亿元。 根据 2018 年 3 月 25 日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其持有公司 60% 股份以 6000 万元价款转让给崇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18 年 3 月 28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忠 公司住所: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 10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71208045T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 (二二) )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

16、城改造;受政府委托对存量土地的管理、国资 管理、项目投资;建材销售。 ( (三三)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全体董事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批准报出。 二、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一一)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 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17、年修订)的规 定,编制财务报表。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6 月 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 2 页 ( (二二) )持续经营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三、重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一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 (二二) )会计期间会计期间 自公

18、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 (三三) )营业周期营业周期 本公司的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 (四四) )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五五)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工具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 结合 取得持有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 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 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等。 2金融

19、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近期 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20、的 衍生工具、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6 月 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 3 页 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 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

21、、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 量没有重大改变,或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4)包含需要分拆但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嵌入衍生 工具的混合工具。 本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在取得时以公 允价值 (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作为初始 确认金额, 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 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

22、额确 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 以及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 (不 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其现值进行初始确认。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 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且本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持有至到期

23、投资, 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 (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 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 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 持不变。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 相对于本公司全部持有至 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 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 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 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24、 1-6 月 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 4 页 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 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 所引起。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以及除其他 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取得

25、时按公允价值 (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将 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投资损益; 同时, 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投资损益。 本公司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 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

26、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5)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 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 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 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

27、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第三条 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

28、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第四条 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第五条 政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第六条 科技

29、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七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八条 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

30、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建筑节能规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国建筑节能规划,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第十条 建筑节能标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测评、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应用等标准,并不断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31、门对国家已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地区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又需要在本地区统一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组织制定本地区建筑节能标准。第十一条 推广 限制 禁止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制定并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时,不得有地区歧视,不得搞变相推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服务 国家鼓励从事建筑节能服务的

32、单位,对建筑节能的设计、融资、改造、采购、运行管理、能效审计和测评提供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服务。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测评单位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测评责任。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日常维护和装修的要求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论证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

33、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第十六条 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

34、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九条 规划许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

35、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施工许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

36、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

37、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 温度调控和计量装置建筑物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暖供热系统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建筑

38、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 照明工程要求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空调、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第二十

39、九条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效标识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

40、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国家鼓励采用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单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筑测评申请,经测评合格后,取得更低能耗建筑测评证书,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使用测评标志。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三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

41、造年度计划应当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二)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城市旧区改建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第三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42、。第三十六条 节能改造费用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三十八条 计量装置改造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设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用电分项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分栋用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第三十九条 改造竣工要求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业主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测评

43、单位对节能改造后的建筑物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涉及改建、扩建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循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分别将建筑物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物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的能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根据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实施。第四十三条 公共建筑用电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确定重点用电单位,并根据重点用电单位的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每年的节电量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用电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45、共建筑用电定额,作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国家对采用空调制冷制热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具体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用能系统维护管理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建筑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建筑

46、物用能系统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四十七条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条件国家鼓励通过发展集中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的耗能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在保证建筑物供热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实施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热及耗能量指标,并予以考核和奖惩。对于超过供热及耗能量指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第六章

47、 经济激励第四十九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本地化生产。第五十条 优惠贷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第五十一条 税收优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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