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 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 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 、 配电房(室) 、配电箱(柜) 、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 设施等。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 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
2、四条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 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 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2 第三章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 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 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 管理中心。 第四章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照明设
3、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 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 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 员。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 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 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 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 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 (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3 (一)亮灯率达到 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 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 95%以上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 单灯不亮,1 天内修复。 (二)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 2 天内修复。 (三) 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 天内修复。 (四) 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 天内修 复。 (五) 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 织抢修处理,2 天内修复。 (六) 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 ,应及时组 织抢修,3 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 (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 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5、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 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 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应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 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树枝 4 应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 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 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 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 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
6、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 查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 查制度。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 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 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 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 (试行) 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 处理时限(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 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 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
7、生产工作培训 学习班。 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 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 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 (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 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 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 与节能
8、工作。维护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 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 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 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半夜灯) 。 (三) 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 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 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 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新接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 6 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第五章检查考核项目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 理单位进行一
9、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 100 分。由检查考 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 90, 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 10。 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 96 分以上为优秀,90 分-95 分为良好,80 分-89 分为合格, 79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 亮灯率:15 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 辖路灯实际亮灯情况。 (二) 设备完好率:15 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 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 装灯率:10 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 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 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 分。检查内容:日 常
10、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 分。检查内容:年度各项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 巡灯制度:3 分。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 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 社会监督评价:10 分。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 7 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 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 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 分。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 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 分。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 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 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 (第
11、二册排水、路 灯维修工程)执行。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 职工培训工作:2 分。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 织学习情况。 (十一) 安全生产工作:5 分。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 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 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 分。检查内容:新 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 新接管路灯设施:2 分。检查内容:竣工验收 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 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 管理局。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 核。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 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8 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