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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同济大学硕士考试科目参考书及考试大纲(仅供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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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事项抽抽查项目查项目抽抽查主体查主体抽抽查依据查依据抽抽查内容查内容备注备注 1 被监察、 监测单 位拒不整改, 或 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 重点用能单位落实整 改要求的情况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 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33 号)第二十四条 被 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 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 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

2、会 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 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 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 机关进行处理。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 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 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 1.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2.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序号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事项抽抽查项目查项目抽抽查主体查主体抽抽查依据查依据抽抽查内容查内容备注备注 2 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检 测、审计、认证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 的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数 据和分析报告与实际 是否相符 市节

3、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 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 三条第三款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 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 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 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 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数据和分析报告是否与 实际能源利用状况一致。 3 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 备或生产工艺 的 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用

4、能设备或者生 产工艺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 产工艺。 序号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事项抽抽查项目查项目抽抽查主体查主体抽抽查依据查依据抽抽查内容查内容备注备注 4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 开工建设不符 合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目或 将该项目投入 生产、使用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 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六

5、十八条第二款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 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 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 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 5 生产单位超过 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用能 的 生产单位的单位产品 能耗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6、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生产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限额标 准。 6 无偿向本单位 职工提供能源 或者对能源消 费实行包费制 的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 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 费实行包费制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 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检查能源供给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 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的违法行为。 序号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事项抽抽查项目查项目抽抽查主体查主体抽抽查依据查依据抽抽查内容查内容备注备注 7 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利

7、用状况 报告的内容不 合理、 内容不实 或未依法报送 的 1、重点用能单位按时 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的情况;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的内容完整性和真实 性。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是否按时报送; 2.报送数据与实际是否相符。 8 重点用能单位 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 聘任能源 管理负责人并 备案的 1、重点用能单位设立 能源管理岗位的情 况; 2、重点用能单位聘任 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情

8、 况; 市节能监察 中心 节能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1.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2.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3.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备案。 9 设计、 建设单位 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或者不符 合强制性能源 效率标准的用 能产品、 设备和 生产工艺, 转让 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的 1.设计、 建设单位是否 使用国家明令的淘汰 的用能产品、设备和 生产工艺 2.设计、 建设单位是否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 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 品

9、、设备和生产工艺, 3.用能单位是否转让 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市节能监察 中心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 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 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 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 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设计、建设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的淘 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2.设计、建设单位是否使用不符合强制性 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 艺; 3.用能单位是否转让

10、国家明令淘汰的设 备。 序号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事项抽抽查项目查项目抽抽查主体查主体抽抽查依据查依据抽抽查内容查内容备注备注 10 工业企业用能 不符合强制性 能效标准, 能源 统计和能源计 量不符合国家 相关要求, 能源 数据弄虚作假 的 1.能源使用是否符合 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 效标准; 2.能源统计和能源计 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 要求; 3.能源数据是否弄虚 作假 市节能监察 中心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 33 号)第三十九条 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 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 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

11、备、警告、 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 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 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 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 能源数据 弄虚作假的; 1.能源使用是否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 效标准; 2.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 要求; 3.能源数据是否弄虚作假。 11 隐瞒事实,伪 造、 隐匿、 销毁、 篡改有关证据 逃避节能监察 的 被监察单位有无逃避 节能监察的行为 市节能监察 中心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十一 条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 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由实 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

12、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逃避节能监察的情节 或行为。 12 公共建筑室内空 调温度设置不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 的 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 度设置 市节能监察 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 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 办发200742 号)夏季室内空调温 度设置不得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室 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1.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26 摄 氏度; 2.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 20 摄 氏度。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13、)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建筑节能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建筑用能信息的采集、报送、分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节能统计的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资料。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

14、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第四条 【领导与监督任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纳入到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与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的设备; (三)在地方政府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中安排并保障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地

15、产、电力、燃气、热力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众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统计机构】

16、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管理与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统计机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规划、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五)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发

17、布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第九条 【地方统计机构职责】 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对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实行建筑节能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 收集、汇总和核实建筑节能统计资料,对建筑节能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依法审定、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18、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条 【统计人员】 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当保持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相对稳定。需变动统计人员的,应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职权】 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建筑节能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调查、统计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节能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

19、分析,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职责】 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相关统计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二)准确、及时完成所在区域的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保存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调查方式】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制度 】 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20、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经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统计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统计报表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要求】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统计调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被调查单位或人员应准确、及时地按调查方案填报。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

21、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废止。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数据报送要求】 统计资料收集上报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提供建筑节能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 第十七条 【数据审核要求】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 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执行国家政务公开条例规定,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 提供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资料保

22、密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及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资料档案保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建立建筑节能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建筑节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公布】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的建筑节能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并与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公布本行政区建筑节能统计数据。 第五章考核

23、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统计工作考核】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对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核内容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 其中上报时间为是否按建筑节能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统计资料;填报质量包括统计资料的上报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计算机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表彰与奖励】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建筑节能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建筑节能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在改革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建筑节能统计调查

24、任务,保障建筑节能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建筑节能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建筑节能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处罚】 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请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资料的; (二)妨碍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人员执行能耗和节能统计公务的; (三)建筑能耗和节能统

25、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定细则】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 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 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

26、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 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 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 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 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 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要(以下简称“十

27、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 求,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 20142020 年。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探索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一批信用 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 成,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各部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 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行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 活

28、动;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 模不断扩大。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 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 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 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 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 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

29、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 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 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二)形势和要求。 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现 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 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 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

30、。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 凸显,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 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处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 展期。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 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 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是推 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

31、 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 要精神,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 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 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 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 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 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3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 2020 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 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 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 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 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 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

33、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 益。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 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 步骤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 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 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二、推进

34、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 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 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 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政府 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 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 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 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

35、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 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 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 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 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 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 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 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 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

36、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 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 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 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要支 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 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 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 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 监督和审计力度。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37、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 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 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 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 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 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 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 全

38、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 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 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 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 12365 产品 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 和退出制度。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 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

39、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 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 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 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 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 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 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 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

40、 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 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 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 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 信者的约束作用。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 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

41、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 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 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 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 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 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 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 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 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

42、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 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 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 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 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 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 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 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 审批、执

43、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 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 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 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 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 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 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

44、理。加快建设 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 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 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 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 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 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 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 签订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

45、章 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 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 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 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 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 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 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 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

46、用 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 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 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 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 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 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 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 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 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

47、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 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 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 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 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 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 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 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 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 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 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 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 用。加强广告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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