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水泥行业水泥行业规范条件规范条件 (2015 年本)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 号) ,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 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 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 制 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 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 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
2、水源保 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 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 (含 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2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 建水泥熟料项目, 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 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 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 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
3、用地控制指标规 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 范(GB 50295)建设。 (三) 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 灰岩资源保障。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 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 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 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4 年第 3 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 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 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
4、防止含 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 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 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 60%)和除尘装置。水泥粉磨 项目配套建设除尘装置。 气体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三)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再利用。 石灰岩矿山建设、生产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 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 防水土流失,统筹骨料(机制砂)生产。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五) 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 积极推进水泥窑
5、无铬化。 (六)开展废物协同处置,须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七)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 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循环使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必须达标排 放。 4 (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九)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 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 额(GB 16780)执行。 (三)年耗标准煤 5000 吨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工业节能 主
6、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 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 功能拓展改造。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 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 129 号公告) 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 建立水 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 查对比活动,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5 (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 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 复合水泥产品出厂
7、检验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 分和掺和量。 (五)水泥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水泥熟料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 (六) 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水泥建设项目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GB 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配套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8、保险金。 (五)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的投资融 资、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监管、生产许可 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规范条件进行。 6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 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 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 鼓励企业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宣传和监督执行本规范条件。 八、附 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水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 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水泥行 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 127 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