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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区事务听证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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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社区事务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社区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管理新模 式,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社区的自治 功能,使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 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事务听证制度是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了解民情,征求民意,扩大民主,完善和提高居民自治功能, 保证居民群众权益的一种有效载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社 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实施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群众性、公益性、 社会性的重大事项和社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在作出决定之 前都应由社区居民委员

2、会组织部分社区居民召开社区事务 听证会议进行听证,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事业、实施项目和 公共事务决策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条 社区事务听证会议应坚持与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相一致的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 尊重民意,顾全大局,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及时、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参与对象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事务听证的实施主体, 负责组织召集社区事务听证会的召开。一般以社区所辖区域 组织听证,若听证事项只与部分居民有关,应以相关居民为 主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社区听证会议参与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 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

3、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 府职能部门、街道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社区听证会议事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 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 区治安防范和民间纠纷的协调、环境卫生与绿化整治、违法 建筑整治、社区服务与活动的开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建立和 活动开展、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落实、 低保户的协查认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物业公司管 理及工作的监督、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以及其它需要社 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第七条 社区听证会的议题可应社区居民的要求,经社 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后,认定确需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的,可 确定为

4、听证会的议题;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 提出听证会议题。 第四章 议题确认 第八条 社区听证会议题提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 拟议事项进行广泛的调查摸底。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的,应向有关部门咨询。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掌握基本情况的 基础上,可先征求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研究提出可行性解 决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确定听证会的议题;或由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及群众利益、涉及社区内部事务的 工作交于社区进行听证。 第九条 在社区事务听证会召开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制定会议方案,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 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和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通报社区事务 听证会内容的有

5、关事宜。社区党组织、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应及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听证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原则上每次只能 安排一个主题,最多不能超过三个议题。 第五章 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 会场布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做好会场布置, 有条件的社区会场应以“圆桌会议”形式安排座位,不设主席 台,以便充分讨论问题。社区听证会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设 置秘密写票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听证会设主持人一人,由社区居 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会议需要, 确定 3-5 名会议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做好会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负责会议签到,引导听证会代表就座,维护会场 秩序。听证会工作人

6、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开会时,工作人 员需配戴工作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准备好听证会主持词、 会议议程、会议须知、听证会代表证、工作人员证、表决票、 票箱、唱计票用具、会议签到表、表决票放大票样、表决结果 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召开听证会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应召集一次预备会议,安排各项准备工作,培训工作人员, 做好邀请政府部门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人数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具体人数可根据听 证事项需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也可由社区成员代表大 会推选产生。自愿参加的居民可列席听证会,应有一定比例 的利益当事人代表列席听证会。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召开

7、听证会 三天前,通过社区公示栏公布本次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题和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同时将社区听证会的会议 通知和拟议议题送发给听证会代表,社区听证会代表应认真 了解拟听证事项的情况和有关政策,以便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听证 内容相关的社区各方面的代表,对听证内容进行可行性的论 证。对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事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 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并请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 参加听证,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二)主持人说明听证会的议题及议题的提出、社区居民 委员会了解掌握和咨询政策

8、的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拟议 事项的处理方案等;同时宣布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注意事项; (三)参加听证的代表应当积极反映社区居民对社区事 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政府部门的代表应回答听 证会代表的咨询。回答咨询可一问一答,也可一次性集中答 复,必要时应准备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社区听证会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听证议题的决定 方式,一般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多种形式,投票、计 票过程需公开、公平、公正; (六)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由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 果,并就表决结果的处理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示结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听证会后 3 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

9、结果在社区事务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接受社区居民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未做出结论的听证 会议主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重新调研,必要时可再 次组织听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听证议题未或通过时,应 将情况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领导,并按照群众听证意见进行整 改,择日再次召开听证会。 第七章第七章 记录与备案记录与备案 第十九条 听证会召开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 记录,并在一周内负责形成社区事务听证会议纪要,报所 在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听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 容: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代表意见和扼要陈述、听证会 形成的结论。 第二十条 社区事务听证会结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 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 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 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听证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听证 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召开社区听证会之前不 得指定、委派代表发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持 不同意见者。 第二十三条 社区事务听证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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