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上传人:dbnjzy08 文档编号:14040052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颁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我部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进行修改。现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2、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调查征集”点击“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件:liujh。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附件: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

3、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

4、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5、、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全体股东、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

6、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七、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标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以及已取得工程设计甲级以上(包含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情形。”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内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