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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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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征稽2015第408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维护征管秩序,现将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二一五年七月九日附件: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维护征管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稽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权和本办法规定,对以下事项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一)缴费义务主体缴纳规费情况;(二)海事管理机构征收管理规费情况;(三)受委托代收单位代收规费情况;(四)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协助征收规费情况。第四条 规费稽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领导,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分工负责。第五条 规费稽查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规费稽查分为现场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第七条 现场稽查是根据管辖权限和分工,结合日常征管工作需要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是现场检查、核实缴费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填写

3、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第八条 现场稽查由直属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结合海事监管活动一并开展,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具备条件的还可以通过电子稽查的方式开展。第九条 专项稽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规费类别、特定事项所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 专项稽查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直属海事局组织的对辖区征管机构、委托代收单位的专项稽查应力求全面,3年内至少稽查一次。第十一条 专项稽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费征管机构征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规费征收情况;(三)代收单位管理情况;(四)规费征收日常管理、规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五)资金

4、票据管理、资金解缴情况;(六)规费征收政务公开情况;(七)规费征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八)征管工作台账、档案管理情况。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稽查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查对象,要求其协助配合做好稽查工作,并对有关资料、票据和相关信息(系统)等预做整理和准备。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案稽查:(一)发现偷逃规费嫌疑的;(二)收到偷逃规费举报的;(三)发现违规收费嫌疑的;(四)上级交办或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专案稽查由收到举报、发现嫌疑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跨辖区、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应报请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规费稽查由2名或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5、。稽查人员应熟练掌握规费征收管理规定,并持有效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第十六条 开始稽查前,稽查人员应当说明来意,主动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告知被稽查对象需要配合的事项。第十七条 规费稽查可以通过查阅文件资料、查看现场、检查信息系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应当保守被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依据询问记录、照片、材料等制作稽查记录,并在稽查记录上签署稽查人员的姓名、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第二十条 稽查记录应当经过被稽查对象签字确认。被稽查对象对稽查记录有异议的,允许被稽查对象持保留意见,并在稽查记录上签署。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6、,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追缴、收取滞纳金、责令整改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规费稽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 发现稽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泄露缴费义务人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对象财物行为的,交由纪律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规费稽查配置必要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录音、录像等现场取证设施设备,确保稽查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五条 稽查记录,以及有关的询问记录、照片、材料形成稽查工作底稿作为档案保存。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稽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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