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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滚动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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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滚动计划的通知农办计2014第17号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2015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按照滚动计划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布2015年项目申报指南。请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

2、划编制管理试行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本省(区、市)本行业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最新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最新要求,我们在两类项目编制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修订了各类项目具体申报要求(附件1),请认真领会编制细则和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工作。二、按照我部需报送的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各省(市、区)基础资源因素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质量,我们研究确定了各省(区、市)2015年分行业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数量指标(附件2),请据此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3、。三、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好项目滚动计划编制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四、请于2014年6月13日前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将相关文件(申报文件、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说明以及汇总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包括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联合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纸质版可研报告只须向农业部报送)。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不予受理。五、2011-

4、2014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和农业部其他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附件: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有关要求一、良种繁育项目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5、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及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精神,着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新机制,实现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品种及区域重点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布局应符合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要求,建设地点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的优先支持。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

6、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2.项目单位条件(1)企业条件。项目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兼顾海南南繁基地专业化制种企业,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

7、种子基地1000亩以上。项目单位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3)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技术先进,试验基地100亩以上。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自育品种。(4)设施设备条件。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5)资产财务。项目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

8、产负债率低于65%。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应符合先进适用原则,在本区域或本领域具有先进性或示范引导性。以田间工程为主,兼顾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购置。(1)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2)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

9、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7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

10、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7)项目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8)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9)项目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

11、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拟开展项目建设的基地现状和改善基地条件的必要性。(10)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1.品种及支持重点重点支持种子生产优势区域的小麦、粳稻、高蛋白(油)大豆、薯类、油菜、棉花、花生、甘薯、甘蔗、小杂粮及其他经济作物常规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杂交种子扩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常规种子扩繁项目。2.项目单位条件(1)注册资金500万元-3000万元的专业种子企业以及县、地市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省级农业科学院(不含下属研究所

12、,西藏除外)和农业院校不参加申报。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拟繁育推广的杂交种子须为2009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常规种子审定时间不限。拟扩繁品种须为项目单位的自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4)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3000万元,种业发展思路清晰,创新能力强,体现很强的上升性,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种子扩繁技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

13、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2012年来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

14、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4.附件(1)农业科研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15、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认定)证书彩色复印件。(4)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三)脱毒马铃薯良

16、种繁育基地项目1.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脱毒马铃薯种薯优势产区布局,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一级和二级种薯田间扩繁、种薯质量检测、储藏基础设施建设。年产1000万粒以上原原种的单位,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2.项目单位条件(1)项目单位应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企业,具备

17、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企业登记成立并开展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至少3年以上,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具备种薯生产和推广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2)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3)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

18、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4)项目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良种薯现有繁育基地规模不低于2000亩。(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6)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

19、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4.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20、、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7)项目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8)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

21、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1.品种及区域重点拟繁育的品种原则上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项目单位条件(1)原则为专门从

22、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企业201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并注册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3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

23、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8)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

24、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4.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

25、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草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4)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5)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

26、设计平面图等。(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1.良种繁育基地(1)品种及区域重点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场。蚕种场改造项目以辽宁、浙江、安徽、四川、陕西等省为重点,每省限1个。(2)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

27、用显著。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企业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

28、农民增收。-农民合作社条件: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满3年以上;成员人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29、、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项目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不少于300亩(需含一定面积的种苗轮换地)。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繁育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

30、、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附件企业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

31、位2012、2013年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

32、(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2.生产示范基地(1)品种及区域重点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水果和茶叶生产示范基地。水果生产示范基地以老化果园改造为主,对老化、郁闭的果园进行全面改造,茶叶生产示范基地以老化的低产低效茶园改造为主,展示老果、茶园更新改造模式。重点布局在山西、浙江、山东、河南、辽宁、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市),每省果、茶各限1个。(2)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项目选择的品种具

34、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企业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

35、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民合作社条件: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

36、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项目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果树郁闭密植改造要求果园树龄20年以下,面积2000亩以上,以间伐和缩冠技术为主,果园改造任务完成后,要求果园覆盖率低于85%,第二年基本恢复产量。老化低产低效茶园改造要求茶园树龄25年以上,规模1000亩以上,改造后无性系茶树良种覆盖率不低于90%。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

37、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处理(茶叶初制加工、果实采后处理)车间、储藏库(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温控、检验、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果(茶)园机械和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38、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附件企业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

39、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

40、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3.果茶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1)品种及区域重点根据农业部发布相关规划,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苹果、柑橘、梨、葡萄、茶叶等种苗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符合条件的主产省限报1个。(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具有种苗育繁推一体化机制,是省级苗木繁育的主导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

41、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单位自有苗木繁育基地面积,果树项目要求700亩以上(含一定面积的种苗轮换地),茶叶项目300亩以上,具备相应的育苗设施设备和检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柑橘和苹果苗木繁育申报单位应有5年以上的苗木繁育经历。柑橘有一定面积的品种观察园、脱毒原种保存圃和一级脱毒采穗圃,前3年每年出圃柑橘容器苗50万株以上。苹果有一定面积的品种观察园、矮化砧木保存圃、品种母本园和采穗圃,前3年每年出圃3年生优质大苗50万株以上。梨和葡萄要有2年以上的苗木繁育经历。茶叶应有5年以上的茶苗繁育经历,每年育苗规模不低于200万株。项目建成后,果树项目要求年育苗

42、规模不低于500万株,茶叶不低于500万株。具有专业的苗木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各2名以上。有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益性服务的能力。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繁育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果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茶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品种园(资源圃)、母本园(采穗圃)、繁育圃、品种试验及生产示范园、茶叶初制加工场所、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土建工程:温室、大棚、网室、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

43、、检验室、农机库房、配电室、锅炉房、晒场(营养土发酵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田间工程: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仪器设备:灌溉设备、育苗设备、温控设备、检验及茶叶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植保器械和运输车辆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

44、模为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附件企业申报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

45、平面图等。(5)其他果茶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集中答辩的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要做好相关答辩准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二、优势特色示范项目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特色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围绕优势特色产品的开发和保护,着眼筑牢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基础,良种优先、综合开发,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突出示范性

46、和引导性,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示范和服务。(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1.品种及区域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59个畜禽品种优先。2.申报条件(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3)项目单位应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应包含申报品种。(4)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7、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7)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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