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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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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15-11-02【实施日期】2015-11-02【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第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

2、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

3、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税务师英文为:TaxAdvisor(简称TA)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

4、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

5、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

6、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五条 取

7、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登记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8、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

9、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

1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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