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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doc

上传人:会飞的浪 文档编号:143536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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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风险: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社会现象、经济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3.风险的组成因素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是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结果。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4.风险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按风险对象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2、5.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6.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7.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衡量(估测) 、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8.风险管理的基本类型:(1)控制型: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2)财务型: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9.可保风险: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10.可保风险具有的要件:可保风险

3、是纯粹风险;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1.保险:保险实际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12.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的功能、补偿损失的功能13.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1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较: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承办的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 政府委托各

4、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管理体制 财政金融体制范畴 行政管理体制范畴参保原则 自愿 强制保费来源 投保人交纳 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金额 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和时间长短国家统一规定,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 社会劳动者立法范畴 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立法范畴性质和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15.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6.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性)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条件性)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性)

5、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附合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补偿性)17.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主体,客体,主要内容。18.保险合同的分类: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的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按业务承保方式分,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19.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即保单持有人、受益人。20.保险人具备的条件:依法定程序

6、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21.投保人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底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2.受益人具备的条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4.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25.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26.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投保单、暂保

7、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27.投保人的义务: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8.保险人的义务: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义务。29.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因订立合同所依据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原合同的有关条款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30.合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31.合同无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原因分,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时间来划分,自始无效和失效32.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复效

8、:。终止: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的效力灭失。33.合同终止的形式: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合同因解除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34.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与一确定或说明35.合同解释原则的种类: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书面约定优于与口头约定;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

9、使用的专业术语按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3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37.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8.保险利益的含义及要件: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9.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上的区别: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

10、标的受损失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利益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投保人对标的价值超出部分不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经济能力)40.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4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自己的身体或生命;雇佣关系;家人亲友;债权债务关系 4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

11、效 43.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保证;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上 44.告知和保证的概念与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与事实一致。保证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45.保证的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46.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以及弃权和禁止反言。47.弃权

12、和禁止反言的概念: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抗辩)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主要是约束保险人。48.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49.近因原则:指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0.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即为近因。 (如果此原因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风险责任,保险人

13、应予以赔偿;如果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无须赔偿;)二,原因同时发生,不分先后,都是近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负赔偿责任;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须赔偿;如果多种原因中没有属于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有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导致的损失能分清,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分别估算,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三,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且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不负责;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

14、责任,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四,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也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如果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不属于保险责任,其后发生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不赔偿。五,前因与后果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是一个独立的原因;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先发生的原因为除外责任,后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对后发生的赔偿;后发生的原因为除外责任,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危险,对先发生

15、的赔偿。5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补偿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52.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得到保险补偿(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的风险造成的 ) ;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补偿获得额外收益。53.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因此,实际损失的确定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 ;以保险合

16、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在实际业务中,对上述三者,以最低者为限54.损失赔偿的方式:货币补偿、恢复原状(财产保险) 、换置(财产保险)55.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的概念和计算公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补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其赔偿

17、金额公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保障程度)56.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57.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的概念和赔偿方式: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补偿。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重置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赔款=保险金额/损失发

18、生当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损失 。57.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58.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内容: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补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59.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益范围: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保险补偿额,其多余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60.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约定方

19、式(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61.物上代位的含义,产生的基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所有权。产生: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二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62.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63.委付: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64.委付的成立条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标的物发

20、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委付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委付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被保险财产的整体,而不是一部分。65.保险人在物上代位的权利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如果取得超出赔偿金额的利益,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扣除。

21、接受委付后,损失自负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6.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67.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摊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获得足额的补偿,又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68.重复保险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含部分期间) ;同一保险风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69.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及计算:比例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

22、的保险金额总和)限额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款限额/ 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70.财产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概念: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分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71.财产损害保险的概念: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底,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范围:可保范围: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

23、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种储备商品;各种生活消费资料。 、特约可保范围: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如古物、艺术品等;价值高,风险较为特别的:铁路、水闸、道路、桥梁;风险较大、费率高的财产: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不保范围: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土地、矿藏;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票证、文件、电脑资料等;与法律法规性相抵触: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财产损害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的范围:基本险: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自有自用的“三供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害,导致“

24、三停”的直接损失;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综合险:基本险+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附加险。保险责任:基本险+ 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附加险。除外责任:财产损害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72.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有特色,主要集中在火灾盗窃等;赔偿有特色;险种设计更灵活 73.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特点:保险单可以随提货单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标的可与被保险人分离;

25、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业务规则的国际性 74.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和险种:特点: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险种: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75.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责任免除: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

26、损失扩大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76.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77.人身保险的概念: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的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分类(按照保险范围划

27、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77.人寿保险的概念: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特点:具有长期性 ;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追偿问题 ;部分人寿保险的保单具有投资和储蓄性;精算技术方面利用生命表进行定价等一系列寿险精算技术;保费缴付方面均衡保费制78.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特点:期限短 、灵活性较大、 保费低廉79.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80

28、. 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风险特点 意外和伤害 人的寿命精算技术 保险金额损失率(概率取决于其职业 、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 生命表和利息率(概率取决于年龄)保险期限 1 年,最多 3-5 年 10 年,几十年,甚至终生保险给付 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伤残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81.个人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个人:大多属自愿保险;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较短;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保险费率低,而保障性较大。团体:投保人为投保单位;保险人选择的是团体而非个别被保险人;一般仅规定最低保额,对最高保额并未作出限制;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的交纳一般要求投保单位在保险起保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后

29、,保险单才能开始生效82.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83.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作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84.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的概念:危险单位: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确定比较复杂。自留额: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

30、险责任叫自留额。分保额: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保额。85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合同当事人不同、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保险费支付不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共同保险属于直接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共同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是横向关系,比关联关系;再保险是纵向关系,串联关系86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

31、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无比例关系。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佣金。比例再保险的结束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结束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陪点时才负责,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87.再保险安排中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的概念: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定接受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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