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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课堂讨论案例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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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课堂讨论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理由在于:赌博所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基于这一债务,以乙的劳动力为客体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有违公序良俗,故合同无效。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构成租赁合同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但依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乙欠朋友赌资,不构成合法的借款合同;被公安机关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甲与超市之间的民事法律如下:(1)保安将甲带入办公室并强迫甲接受检查

2、,发生侵权法律关系,侵害了甲的人格权,其变动的原因是行为,即保安的侵权行为。(2)甲将电脑碰落到地上摔坏,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甲的行为,其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存在过失。(3)甲因超市地面太滑而摔伤,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行为,即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第三章 自然人1(1)甲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其从事临时工工作,月收入2800元,应认定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院将甲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错误的。即使甲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也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由于甲

3、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具有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甲出买手机的行为有效。2(1)依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该期间一般为4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2年;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据此,A、B、D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王某已将儿子送与李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张某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也不会因张某的重新出现而当然解除,因此,A、

4、B、D项错误、C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除,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王某已经再婚,虽然再婚后配偶因病死亡,但此时张某的单身状态并不等同于未再婚前的单身状态,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A项错误,B项正确。第四章 法人1(1)厂长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原厂长和新厂长在任职期间与甲厂构成代表关系。(2)不合法。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原任厂长在任职期间代表甲厂与乙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应当归属于甲厂承担,新任厂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收货并付款。2(1)乙的变更属于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属于

5、法人分立,且为新设分立,即乙法人分设两个新法人丙、丁,乙的法人资格消灭。(2)依据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仅为内部约定,并未与债权人甲达成合意。因此,无论丙、丁约定如何分配乙的债务,对外均需对甲承担连带责任,甲可以请求丙、丁对全部或部分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1(1)甲、乙、丙合同协议约定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即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为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2)对丁的赔偿责任是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

6、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清偿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甲追偿。2(1)该办事机构是甲法人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属于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的办事机构已经无力偿还贷款,因此,应当由甲法人偿还银行的贷款。3(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享有对外签约

7、权的合伙人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因此,A、B项错误。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则有约束力,因此,C、D项正确。(2)田某享有对外签约权,签约前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A项错误。朱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田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项的执行,但不影响田某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王某和朱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

8、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对此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债权人朱某无优先受偿权。因此,A、D项错误,B、C项正确。第六章 物1(1)汽车备用胎是动产、从物。在转让前,汽车备用胎和汽车同属李某所有,备用胎是独立存在的物,且需要与汽车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汽车备用胎属于从物。(2)由于李某和王某在买卖汽车时并未就备用胎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据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因此,李某有义务将备用胎交付于王某。2(1)电影票中奖所得奖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收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2)依据民法典第32

9、1条的规定,法定孳息由当事人约定取得,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电影票中奖所得的归属,按照交易习惯,能否中奖是射幸事件,一般由电影票的所有人来承担抽奖的后果,因此,中奖所得应该归乙所有。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1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王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戏谑行为,缺乏效果意思,双方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李某应当返还张某的手机。2(1)该买卖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在出售房子时,故意隐瞒了房子里发生过恶性案件的真实情况,李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构成了欺诈行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

10、为。(2)能够支持。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李某在知道真相后立即找到刘某夫妇协商,在遭到拒绝后即提起诉讼,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第八章 代理1本题中,由于已被除名,行为人甲的代理权终止,但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该民事活动具备生效要件。甲持有盖有乙企业公章的文书,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丙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因此,本题判断的焦点在于相对人主观是否为善意,即是否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乙企业已经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声明,可以根据报纸的权威度等情况认定。若认为丙应当知道甲无代理权,则甲与丙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

11、理。2(1)甲为乙购买摄像机的约定构成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并不当然终止。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为身在国外,代理人甲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乙已经死亡,因此,甲的代理行为有效,乙的继承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因此B、C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C、D项分别对应第1款的第3、4项,为正确选项。对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承认,应当认定为所有的继承人都予承认,故A项错误、B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均为委托终止原因,故A、B、C项正确。(4)甲、乙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事

12、项是购买摄像机,甲为乙购买了笔记本电脑,超越了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对此,乙有权追认该行为,也有权拒收电脑,因此,A项正确。(5)甲委托同事替乙购买摄像机为转委托,未经乙事先同意,事后乙有权拒收,A项正确,B、C项错误。若乙追认,则该再代理行为对乙有效,由乙承担全部费用;若乙拒绝追认,则代理人甲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支付全部费用,不存在甲乙分摊费用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1本题中,乙享有的请求权为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伤害之日2014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

13、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题中,丙仅是乙的好朋友,并非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调解委员会或社会组织,因此,乙向丙提出请求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2016年3月1日,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关于错告被告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至于被告是否正确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需要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第二编 物权第十章 物权总论1(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甲、乙之间订立的关于转让不动

14、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甲、乙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2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要处分不动产物权,则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丙、丁继承了乙对甲的债权及抵押权后,即取得物权。在甲未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属于按照抵押权的内容行使物权,并非处分物权,因此,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章 所有权1(1)甲、乙双方当事人房屋相邻,在

15、行使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方便或限制权利而产生相邻关系,因而,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2)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乙方的防盗门由于方向问题,给甲方日常生活中进出家门带来了不便利,这种相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按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当地习惯,甲有权要求乙更改防盗门的方向。2(1)甲、乙、丙是朋友关系,在受赠房屋时并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甲、乙、丙对房屋的共有视为按份共有。(2)依据民法典第309条的规定,甲、乙

16、、丙并未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各占1/3的份额。依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处分按份共有财产时,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丙的份额已满2/3,因此,乙、丙有权出卖该房屋。(3)丁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丙的处分为有权处分。3(1)甲不能取得母马的所有权。母马为遗失物,依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不能。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对于遗失物的转让,遗失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遗失人丙在知道受让人之后1个月内就向乙请求,因此,乙无法善意取得母马的所有权。(3)受让人乙是通过拍卖的方式

17、取得母马的,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请求乙返还母马时,应当向乙支付受让所支付的费用。4(1)甲、乙在订立转让玉石的合同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甲再借用几天,这属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在该种转让方式下,自当事人达成借用约定时,物权发生效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乙。因此,B、D项正确。(2)在乙已经取得玉石所有权的前提下,甲又将其交付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但由于丙知情,因此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玉石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因此, A、B项错误。后丙将玉石用于向丁抵偿债务,丁对玉石不属于丙所有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且玉石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该玉石, C项正确、D错误。(3)丁将玉石丢失后

18、,戊拾得,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戊为无权占有,A项错误。戊将其转卖给己,受让人己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地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丁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1(1)承包合同存在如下违反民法典的内容:一是承包期为20 年的内容违反了依据民法典第322条关于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二是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336条关于“承包期内,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的部分内容违法,并不影响土地经营

19、权的取得。(3)依据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2(1)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因此,甲的地役权可以成立。(2)甲取得的地役权是以车马通行为内容的,后来甲的汽车通行,乙并未反对,这可以认为是地役权内容的变更。对于甲取得的地役权,其他人不是权利主体,故乙有权阻止来往废品收购站的车辆通行。3李男不享有居住权。在本案中,张男承诺让李男居住的房子并非张男所有,而是张男承租的房子,因此,张男无权在此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同时,因合同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十三

20、章 担保物权1(1)乙取得了轿车的抵押权。甲是轿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就轿车抵押。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而乙能够取得轿车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互不冲突的担保物权。甲将轿车质押给丙,且已经交付,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质权;丁的留置权基于法律产生,且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也可以取得对轿车的留置权。(3)依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就乙、丙而言,乙的抵押权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权应优先。因此,三者的行使顺序为:丁、丙、乙。2(1)丙、丁分别以自

21、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立抵押,尽管丙、丁是先后设立抵押,但不影响丙、丁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权。(2)在丙、丁设立的共同抵押中,都没有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抵押顺序,因此,抵押权人乙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3(1)依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丙所承担的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以其与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将2018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故丙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在最高额抵押权

22、中,在债权确定前,债权的转让性并不受影响。依据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据此,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转让全部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应当随之转让,并不消灭。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A项正确。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财产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D项正确。第十四章 占有1(1)甲将电脑供给

23、乙使用,因此,甲的占有是间接占有。同时,甲的占有也为自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乙取得电脑占有后,首先为直接占有,但后来丢失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丙拾得电脑为直接占有,后出租于丁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丙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单独占有;丁承租电脑后,对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同时,丁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单独占有。(2)乙是基于他人既存占有而取得的占有,甲通过出借这一法律行为将电脑交付给乙,因此,乙的占有取得为继受取得;丙拾得电脑,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故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丁是基于丙的出租行为取得占有,属于占有的继受取得

24、。(3)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也是有权占有人,可以向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乙为电脑的有权占有人,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丙虽然为无权占有人,但在租赁届满后,仍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2(1)张东对储物间形成了占有关系。该储物间由张东搭建,张东对储物间有管领的意思表示和实际控制的能力,基于这一事实行为,已成立占有的原始取得。(2)张东可以要求赵畅赔偿损失。该储物间属于违章建筑,故张东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张东可以享有占有利益。赵畅强行拆除储物间,侵害了张东的占有利益,并构成侵权。因此,赵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编 合同总论第十五章 债与合同概述甲、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了债的关系

25、。甲、乙双方均为一人;债的履行标的仅为交付电脑,当事人没有选择余地;买卖标的物是海信牌电脑,为种类物,因此,甲、乙之间的债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种类之债、货物之债。该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属于商议合同;一次给付即可履行完毕,为一时性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订立,属于利己合同。乙应当承担继续交付电脑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且电脑属于种类物,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因此,乙应当按约定继续交付电脑。第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

26、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品质量出现瑕疵,出卖一方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质量法上的销售者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因此,乙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2协议以“王某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看似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应当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不相矛盾。本题中,李某和王某还约定“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说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是签字后王某即开始履行协议规定的年审和支付转让款义务。这表明,协议文本混淆了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之间的先后顺序。因此,本题不能仅依据文义解释来理解协议

27、的生效时间,应结合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合同生效的时间应当为协议签字之时。3(1)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了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甲公司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2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变更为自提货物。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电话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

28、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松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00立方米的松木,乙公司按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履行方式发生了变更。所以,甲公司所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义务,交付300立方米松木,因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第十七章 合同的履行1(1)依照合同的约定,乙应当在情人节的前

29、一天交付红玫瑰花,但乙并未按照预期的时间交付。因此,乙违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原则。(2)乙没有按时交付标的物,是因花圃遭受病虫害而绝产所致。但这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其并非不可抗力。因此,乙应当承担不能按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因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实现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故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1)甲公司行为合法。在甲、乙的双务合同中,甲负有先交货的义务,是先履行义务人。在交货日前,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2)丙公司行为合法。乙、丙的双务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时间、履行顺序,因此,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乙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

30、的债务。(3)甲有权解除合同。在甲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了乙。但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拒绝提供适当担保,依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视为乙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章 合同的保全1(1)乙享有代位权。由于乙未同意延长还债期限,因此自8月29日起甲应当偿还债权。债务人甲怠于行使对相对人丙的债权,且对债权人乙的履行已陷于迟延,其可执行财产不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因此乙享有代位权。(2)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因此乙为原告,次债务人丙为被告,债务人甲可以作为第三人。(3)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的规定,代

31、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因此,乙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为2万元。2(1)乙能取得债权人撤销权。客观上,甲在债权成立后,将全部财物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影响了乙实现其债权;主观上,甲在得知乙准备起诉后实施了这一行为,且相对人丙知悉甲欠乙款未还,可以判断甲和丙主观上有恶意,因此,满足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2)乙不能行使该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乙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经消灭,不能再行使。3(1)甲怠于行使对丙到期债权,影响了乙的债权实现,乙可以对次债务人丙行使代位权,此时丙为被告,A项正确。甲以明

32、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古书转让给了丁,丁也具有恶意,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此时甲为被告,B项正确,C、D项错误,因为乙行使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甲,受让人丁或戊只能为第三人。(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支付的10万元由乙优先受领,A项正确,B、C、D项错误。(3)由于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财产转让给知情的丁,影响了使乙的债权实现,因此,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在撤销权诉讼中,乙应当以债务人甲为被告,受让人丁为第三人。因此,A、C项正确,B、D项错误。(4)依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行使撤销

33、权需要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本题中,戊丝毫不懂古书,可以推断戊并不知道自己是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古书,戊没有恶意,乙不能对戊行使代位权。因此,B项正确。(5)乙已经对丙行使代位权,取得了10万元,使乙的债权额降至10万元;乙又撤销了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从而使第一套古书的所有权仍然归甲,甲的责任财产至少已有10万元。此时,甲的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不论甲与戊间的买卖合同对第二套古书定价多少,均不会影响乙的债权实现,所以,乙撤销甲与戊间买卖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A、B项错误,C、D项正确。第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乙是否有权向丁转让判决确认的债权,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

34、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该债权不属于依据债权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转让法院确认的判决。(2)如果乙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则丁即取得该转让的债权。因丁取得该债权发生于乙、丙达成调解协议之前,乙已经不再享有该债权,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故该转让行为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措施。2(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条件,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符合有效条件,自成立之日起便生效。因此,B项正确。(2)丙公司基于有效的债权转让而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是否愿意履行债务,与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无关。因此,A项正确

35、。(3)乙公司虽然先前不同意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债权,但债权转让的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所以丙公司取得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随后转让给丁公司,使丁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乙公司不得以其先前之拒绝为由而不向丁公司作出履行。作为债务人,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履行债务,以消灭债务。但乙公司并非必须向丁公司作出履行,因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乙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因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4)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应当担保该债权能够行使,否则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乙公司合法拒绝丁公司的履行请求之后,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丁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

36、承担责任。丙公司是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应由丙公司自负其责,而不能向甲公司追究。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第二十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1)从题干可知,甲对乙的债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已经过了4年,期间甲未曾向乙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即使甲主张抵销,乙也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2)可以。乙以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主动提出抵销,视为放弃了时效抗辩,因而可以进行抵销。2(1)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并通知了乙。虽然乙不愿意向丙履行债务,但债权转让仍对乙产生效力,乙应向受让人丙

37、履行债务。同时,乙可以向丙主张其对甲的抗辩权。由于甲应先交付木材,但甲未交付,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乙可向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因此,B、D项正确。(2)在债权转让后,乙对丙享有50万元的债权,丙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在甲将木材交给乙之后第4天,乙对甲的债务已经届至履行期,而甲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即乙对丙交付100万元的债务已经到期。在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中,丙对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乙不交付电脑,则丙可拒绝付款。如果允许乙抵销的话,无异于让丙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乙行使抵销权的行为不合法,而丙却可以行使抵销权,但只能按照较小数额的债权抵销50万元。丙主动抵销之后,乙仍然需要履行交付

38、100台电脑的债务与交付50万元的债务。因此,B、C项正确。(3)乙、丙合并成丁,发生混同,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对于甲、乙间的合同关系而言,乙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给了丁,丁取代乙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并不消灭,甲应向丁履行债务。同理,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合同关系也不消灭。因此,A、D项正确。(4)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实施法定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应当相同,且债务应当到期,丙交付的图书和乙交付的电脑不属于同一种类的标的物,且丙的债务尚未届至履行期,因此不能实施法定抵销,故B项正确,A、C项错误。但依据民法典第56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

39、,也可以抵销,故D项正确。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1(1)可以。乙未在约定的履行期内交付钢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交付10吨钢锭并非履行不能或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2)依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因此,甲、乙之间有效定金的数额为4万元,多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乙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乙履行了合同的50%,且甲从丙处购得了10吨钢锭,因此,乙的不适当履行并没有影响甲的合同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

40、罚则,乙只须返还5万。(3)甲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乙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4)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履行期届满后,甲为催促乙履行合同支出2000元费用;在乙拒绝交付剩下的10万吨钢锭,甲共花费12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10吨钢锭,比乙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多支出了2万元。以上均属于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2.2万元。(5)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择一行使。如

41、果甲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则甲不能再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因本题中乙的不适当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甲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6)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值的5%,即1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因此,若甲仅选择适用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量至2.2万元。2(1)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甲、乙约定的定金为标的额的30%,依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因此,该合同中的定金应为20万元。乙公司已支付定金,发生定金效力。甲公司未交货,依定

42、金罚则,乙公司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按照甲乙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为30万。依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择一行使,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可以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B、D项正确,A、C项错误。(3)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丙只能向乙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甲公司,因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第四编 合同分论第二十二章 典型合同(上)1(

43、1)本题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已向乙交付了4头牛,因此,牛1死亡的损失由乙负担。(2)本题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因此,该小牛由乙取得所有权。(3)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甲对4头牛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转让牛3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该合同有效。(4)丙可以取得牛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道甲保留了牛4的所有

44、权,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取得了占有,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牛4。2(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以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赠与合同的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因此,甲和乙、甲和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均成立。(2)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本题不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因此,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乙无权要求甲将手机赠与自己。3(1)有效。就房屋租赁而言,承租人可以承租整套住房,也可以承租住房中的某个房间。因此,甲和乙、甲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2)依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45、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甲并未通知承租人丙,依据民法典728条的规定,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4(1)依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甲与丙、丁的保证合同都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故应对乙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且依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的两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丙、丁之间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

46、债务,变更了担保范围,未经甲的同意,不发生效力,故C项正确。保证人丁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对债务人乙的追偿权,但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故D项错误。(2)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请求返还,故A项正确。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之一是保证人履行债务无过错,若保证人应行使抗辩权而未行使,其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在甲对乙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故C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47、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可以认定借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但是,这并非是诉讼时效中断,故D项错误。(3)乙与己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务承担协议。依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697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391条),故

48、B、C项错误,D项正确。5(1)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660条的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老王承诺赠与的标的物10台电脑虽然被烧毁,但该电脑是种类物,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因此,B、D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老王对所赠电脑的瑕疵并不知情,对该瑕疵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666条的规定,赠与人老王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经履行的也不得要求返还,因此,C项正确。第二十三章 典型合同(中)1(1)不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甲交付给乙的木材被烧毁并非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是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依据民法典第784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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