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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docx

上传人:山高水长 文档编号:15915652 上传时间:2023-09-10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123.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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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砂石协会团体标准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 from waste concrete(T/CAATB XXX-20*)(征求意见稿)二二二年九月前 言我国建筑固废产生量逐年增长,目前已超过30亿吨,其中废弃混凝土约占1/3。以往废弃混凝土的回收利用侧重于再生骨料,而约30%40%废弃混凝土砂粉因其颗粒表面粗糙多棱角、孔隙率与吸水率高未能得到有效利,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二次污染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仍处于高位,大规模的工程建设造

2、成满足要求的混凝土原材料资源严重短缺,受河砂资源限采政策以及季节性影响大的河砂尤为突出,同时高性能混凝土的大面积推广使用使得粉煤灰资源极度紧张。再生砂粉中有一大部分是介于0.0754.75mm的再生砂,另一部分是小于0.075mm再生微粉,这部分微粉具有一定的火山灰活性。因此,实现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的回收利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率,为建筑固废的有效消纳和再生利用开辟新的途径,而且能解决现实工程中原材料紧张的问题,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新的建设材料,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本规程规定了废弃混凝土性能指标、再生砂粉的生产场地建设和生产工艺布置,保障和提升再生砂粉性能指标。进一步的,

3、规定了再生砂粉砂浆/混凝土生产、运输、振捣、养护、验收全流程应用技术,规范和指导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的推广应用。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再生砂粉生产,再生砂粉应用。本规程由中国砂石协会(CAA)负责管理,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负责起草,并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本规程为首次发布。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再生砂粉生产54.1 一般规定54.2 场地建设54.3 生产工艺85 再生砂粉应用115.1 一般规定115.2 原材料115.3 再生砂粉混凝土135.4 再生砂粉砂浆16附

4、录A 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检测方法19附录B 再生砂需水量比和强度比试验方法21附录C 再生砂24h经时吸水量试验方法24本规程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附:条文说明27Contents1 General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34 Production of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54.1 General requirement54.2 Site construction54.3 Production process85 Application of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115.1 General requ

5、irement115.2 Raw material115.3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 concrete135.4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 mortar16Appendix A Testing Method for Residual Slurry Content of Recycled Sand19Appendix B Test Method for Water Demand Ratio and Strength Ratio of Reclaimed Sand21Appendix C Test Method for 24h Hourly Wat

6、er Absorption of Reclaimed Sand2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71 总则1.0.1 为推动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的资源化利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在砂浆和混凝土中的应用。1.0.3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在砂浆和混凝土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废弃

7、混凝土 waste concrete在建(构)筑物拆除、路面翻修、混凝土生产、工程施工或其他状况下产生的混凝土块。2.0.2 再生砂粉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制成的4.75mm以下的颗粒,包括再生砂和再生微粉。2.0.3 再生砂 recycled sand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且粒形、级配及微粉含量满足要求的颗粒。2.0.4 再生微粉 recycled powder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专门机组生产或再生砂制备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75 m、且满足本规程要求的粉体。2.0.5

8、 需水量比 water demand ratio再生砂与特定要求的基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需水量之比。2.0.6 强度比 compressive strength ratio再生砂与特定要求的基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抗压强度之比。2.0.7 再生砂粉砂浆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 mortar掺用再生砂粉配制的水泥砂浆。2.0.8 再生砂粉混凝土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 concrete掺用再生砂粉配制的水泥混凝土。3 基本规定3.0.1 废弃混凝土根据来源、使用环境、暴露条件和腐蚀程度等,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回收的废弃混凝

9、土;另一类为不可回收的废弃混凝土。3.0.2 料源的选取以混凝土含量高、运输成本低、洁净程度高、匀质性好、易加工为原则,用于制备再生砂粉的废弃混凝土,其物理力学性能、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和碱活性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0.3 有下列情况的废弃混凝土不应用于制备再生砂粉:1 废弃混凝土来自于沿海港口工程、核电站、医院放射间等特殊服役环境使用的混凝土。2 废弃混凝土受重金属污染。3 废弃混凝土受有机物污染。4 废弃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5 废弃混凝土受硫酸盐腐蚀严重。6 废弃混凝土受氯盐腐蚀严重。7 废弃混凝土质地酥松。8 废弃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污泥、沥青等杂质。3.0.4 废弃

10、混凝土进场、再生砂粉出场时宜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获取物料质量,计量装置应具备称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等功能。3.0.5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在原材料收集、加工、运输和再生利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治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及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排放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3.0.6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生产过程中应遵循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理念,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应根据废弃混凝土性能、工程用砂颗粒级配、再生微粉细度要求等进行合理选择。3.

11、0.7 废弃混凝土加工前及再生砂粉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各项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3.0.8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所处环境类别、作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规模使用前应验证再生砂粉混凝土的耐久性。4 再生砂粉生产4.1 一般规定4.1.1 再生砂粉生产应符合资源节约、集约的原则,结合拟建场地的地形条件,合理布局。生产场选址应综合考虑生产、运输、安全、环水保、成本等条件,合理确定场区的规划和位置。4.1.2 生产场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4.1.3 再生砂粉生产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料源长期稳定、再生砂粉产品质量要求高且符合地区城市发展规划、土地

12、利用规划和废弃混凝土处置专项规划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应采用固定式加工方式;料源有限、工期短、要求再生砂粉供应投产快的项目可采用移动式加工方式。4.1.4 再生砂粉生产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信息化监测技术,提高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保证安全高效、环保节能。4.1.5 再生砂粉生产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生产性试验,根据生产产能、产品质量等确定生产工艺参数。4.1.6 再生砂粉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扬尘、噪声,防止对土壤、水体和空气污染。4.2 场地建设4.2.1 固定式加工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工场地应包括废弃混凝土存放区、预处理区、再生砂粉

13、生产加工区、中控室、再生砂粉存放区、办公生活区以及厂区道路。2 办公生活区应位于材料堆放和生产加工区的上风向,并与其适当隔离。3 厂区道路要与场内各功能区相连,还需考虑进入厂区道路状况。4 场地分期建设时,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4.2.2 移动式加工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工场地应包括废弃混凝土存放区、预处理区、再生砂粉生产加工区、再生砂粉存放区以及厂区道路。2 场地选择宜靠近废弃混凝土的供应区域,且应对建设规模、交通运输线路、水源、主要输电线路、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 场地应平整,并进行必要硬化,场地周

14、围应设置围挡。4 出入口道路应硬化,在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专用场地,应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5 应合理规划各功能区。废弃混凝土堆放、预处理、生产加工、再生砂粉堆放等各功能区应分区域设置,并设有标识。6 场内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4.2.3 废弃混凝土堆放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废弃混凝土堆放区有效面积应结合周边废弃混凝土产生量、生产效率及再生砂粉需求量等进行确定,固定式加工场废弃混凝土堆放区有效面积不宜小于15d处理量的堆存占地。2 废弃混凝土可采取露天或设棚两种堆放方式,露天堆放时应及时覆盖,防止扬尘和雨淋。3 废弃混凝土堆高不宜超过5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

15、地基和边坡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或临空面时,还应进行临空面稳定性验算。4 堆放区内场地应平整,并进行必要硬化,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并汇入沉淀池。4.2.4 预处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处理区应与废弃混凝土堆存区统筹规划布局,并应配备大块废弃混凝土破碎处理设备与人工分拣设备。2 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区应具备消毒、降尘、分类、粗破、分拣功能。3 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区降尘宜采用水喷淋法或区域降尘法,宜布置在卸料区与上料区,同时应配备照明、监控系统。4 大块废弃混凝土破碎宜采用液压锤或液压剪。5 预处理区内场地应平整,并进行必要硬化,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并汇入沉淀池。4.2.5 生产加工区应

16、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加工场生产加工区应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封闭生产车间,车间设计应考虑当地极端天气情况,对加工设备、输送带应进行封闭,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配置收尘系统,加工区车间内应满足车间内设备检修起吊要求。2 加工区占地面积及布置应根据生产设备外形参数确定,并应充分考虑设备更换、生产扩能改造的需求。3 生产设备基础的设置及相应的预埋件应在施工前由设备厂家进行现场确定,为减少各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相互振动干扰,各生产设备的基础宜单独设置。4.2.6 中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控室宜综合考虑控制室安装机柜和操作台的空间、系统工作环境、防静电、系统接地、避雷等方面的功能。2 中

17、控室设计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效果,保证系统工作环境温度保持在合适的范围内。3 中控室应符合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等相关标准规定,高低压室应分开,高压控制应符合3110 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等相关标准规定。4 中控室及其电缆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等相关标准规定,高低压线缆应分开放置,控制线缆和电力输送线缆应分开放置。5 中控室区域应放置明显标识。4.2.7 再生砂存放区1 再生砂应按规格分隔堆放,固定式加工厂存放区域应修建专门的料棚或料仓,并进行必要的地面硬化。2 再生砂存放区内不应积水,存放区地面应设置不小于2%的排水坡,并设置

18、相应的排水沟汇入排水系统。4.2.8 再生微粉存放区1 再生微粉宜采用粉料仓储存。2 粉料仓容积应不小于5个生产日再生微粉累计产量。2 再生砂存放区内不应积水,存放区地面应设置不小于2%的排水坡,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沟汇入排水系统。4.3 生产工艺4.3.1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生产线应包括给料、除土、破碎、整形制砂、筛分、分选除杂、粉磨、输送、除尘等系统,各系统能力要相互协调并与设计处置能力相匹配。4.3.2 进入生产加工区的废弃混凝土,应经过分类、人工分拣和大块粗破等加工前的预处理。4.3.3 给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艺流程中设置预筛分环节的,废弃混凝土应给至预筛分设备。2 工艺流程中未设

19、置预筛分环节的,废弃混凝土应给至一级破碎设备。给料应结合除土工艺进行,宜采用棒条式振动给料方式。给料机应保证机械刚度和间隙可调。3 给料口规格尺寸和给料速度应保证后续生产连续稳定并与设计能力相匹配。4.3.4 除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艺流程中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应结合预筛分进行;工艺流程中未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应结合一级破碎给料进行。2 预筛分设备宜选用重型筛,筛网孔径应根据除土需要和产品规格设计进行选择。4.3.5 破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产品需求选择一级、二级或以上破碎。2 一级破碎可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二级破碎可采用反击式破碎或锤式破碎。3 一级破碎的最大允许

20、进料粒径应不小于600mm,排料尺寸可调,具有过载保护功能。4 在每级破碎过程中,宜通过闭路流程使大粒径的物料返回破碎机再次破碎。5 破碎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4.3.6 整形制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形制砂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再生砂粉的质量要求确定。2 再生砂粉宜采用具有整形功能的冲击式设备。4.3.7 筛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废弃混凝土中细料或杂料较多时可设置预筛分工艺,设备宜选择重型筛分机。2 筛分宜采用振动筛,筛网孔径选择应与再生砂粉规格相适应。3 筛分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4.3.8 分选除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选除杂系统应满足废弃混凝土中渣土、废钢筋、废木块、轻质

21、杂物、等杂物的有效分离。2 分选除杂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根据原材料纯净程度,可采用筛选、磁选、风选、水力浮选、光电分选等单级或多级分选工艺串联分选除杂方式,也可采用并联分选除杂方式。3 废钢筋的分选应采用具有自动卸铁功能的磁选除铁设备,悬挂式磁选除铁设备的额定吊高处磁感应强度不宜低于90 mT。4 轻质杂物分选宜采用风选设备,宜根据轻质杂物的含量选择适宜的正压鼓风式设备或负压吸风式设备或正压、负压设备联合除杂。5 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废木块、轻质杂物的分选可采用水力浮选工艺,并配备水循环系统。6 宜在一级破碎后的物料传送阶段设置人工拣选平台,将不易破碎的大块轻质杂物及少量金属选出,人

22、工拣选平台宽度不宜小于800mm,长度不宜小于6m,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400mm,带速宜为0.2m/s 0.5m/s。7 分选出的杂物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及时处置。4.3.9 粉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粉磨系统可采用球磨机,粉磨时可添加适量助磨剂。2 粉磨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4.3.10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块状物料宜采用皮带输送,皮带输送物料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漏料及扬尘。2 输送系统的物料输送能力应满足再生砂粉生产加工系统不同运行工况的需要,并考虑物料流量的波动。3 皮带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作业环境条件、胶带类型、带速及控制方式等确定,非大倾角皮带输送机的上

23、运倾角不宜超过17、下运倾角不宜大于12。4 成品再生砂粉末端应设置防离析管、加湿机等防离析装置。5 皮带输送线路布置应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转运距离,避免输送机交叉布置。6 斗式提升机输送物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1.5mm,输送物料含水率应小于2%;提升机90垂直输送,输送高度不宜高于35m。7 主进料及各产品的输送设备宜配备计量装置,称量精度应不大于2%。4.3.11 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砂粉生产宜进行多点式收尘和抑尘,宜采用布袋式除尘器、喷雾降尘、泡沫除尘等设备进行除尘和抑尘。2 除尘系统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3 除尘材料应无毒、无刺激,对环境及物料不产生二次污染。5 再生

24、砂粉应用5.1 一般规定5.1.1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按标准方法制作并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或设计规定龄期以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值。5.1.2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可划分为:C10,C15,C20,C25,C30,C35,C40。5.1.3 再生砂粉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及公路路面、地坪等耐磨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及其制品。5.1.4 再生砂粉砂浆的强度等级可划分为:M5、M7.5、M10、M15、M20、M25。5.1.5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可以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再生砂粉地

25、面砂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5.2 原材料5.2.1 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需水量比、强度比、碱活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其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表5.2.1 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需水量比、强度比、碱活性技术要求类别A类B类C类检验方法残余浆体含量(按质量计)15%25%25%附录A需水量比140%160%170%附录B强度比90%85%80%附录B碱活性(快速砂浆棒膨胀率(t)a)0.3%TB/T 3275a当t0.20%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应符合TB/T 3275的规定;当0.20%t0.30%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除应TB/T 3275的

26、规定外,还应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抑制有效。5.2.2 再生微粉的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 再生微粉的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A类B类C类1细度(45m方孔筛筛余)15%30%45%GB/T 13452需水量比105%115%JG.T 5733活性指数80%70%60%GB/T 351644MB值1.4g/kgGB/T 351645安定性(沸煮法)合格GB/T 13466含水量1.0%GB/T 13457氯化物含量(以Cl-质量计)0.06%GB/T 1768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以SO3质量计)3.0%GB/T 1769碱含量aGB/T 176a碱

27、含量值用于计算混凝土中总碱含量。5.2.3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其他品种的水泥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2.4 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2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有关规定。3 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有关规定。4 复合掺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486的有关规定。5.2.5 其他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28、准建设用砂GB/T 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5.2.6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的规定。外加剂与再生微粉、水泥和其他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应经试验验证。5.2.7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施工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5.3 再生砂粉混凝土5.3.1 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 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黏聚性、保水性和流动性,不应离析或泌水。2 混凝土坍落

29、度和扩展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3 泵送再生砂粉混凝土坍落度1h损失不宜大于50mm。4 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相关规定。5.3.2 再生砂粉混凝土硬化体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 再生砂粉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2 再生砂粉混凝土有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时,其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3 再生砂粉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再生砂粉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30、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5.3.3 再生砂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砂取代混凝土天然砂或机制砂配制混凝土时,宜根据配制混凝土强度等级确定再生砂取代天然砂或机制砂的比例,C30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再生砂取代率不宜超过50%,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再生砂取代率不宜超过70%,C10混凝土中再生砂取代率可达100%。2 再生微粉用作混凝土掺合料时,宜根据配制混凝土水泥类型、净水胶比确定其掺量,并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 再生微粉掺量项目净水胶比0.40净水胶比0.40硅酸盐水泥30%25%普

31、通硅酸盐水泥20%15%3 再生砂粉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4 再生砂粉混凝土用水量按照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确定。5 胶凝材料用量、砂率、净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6 附加用水量宜取再生砂24h吸水量的75%90%,再生砂24h吸水量应按附录C测定。5.3.4 再生砂粉混凝土各原材料的计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混凝土生产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2 再生砂粉混凝土各组分材料应按质量计量,计量允许偏差应不超过表5.3.4规定的范围。表5.3.4 再生砂粉混

32、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品种水泥掺合料再生砂粉其他骨料水外加剂每盘计量允许误差2%2%3%3%1%1%每车(罐)计量允许误差a1%1%2%2%1%1%a每车(罐)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车(罐)混凝土中每种原材料的总用量相当于按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总用量的偏差允许值。5.3.5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生产应满足以下要求:1 再生砂粉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规定。2 宜先加入骨料、矿物掺合料和1/2总用水量预先搅拌,之后加入水泥、外加剂和剩余拌合水进行搅拌,直至搅拌均匀。3 再生砂粉混凝土搅拌时间为全部材料装入搅拌机开始至搅拌结束所

33、用的时间,搅拌时间应根据配合比和搅拌设备情况通过试验确定,但最短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 s。5.3.6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1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减少再生砂粉混凝土坍落度损失和防止拌合物分层离析的措施。2 当采用搅拌罐车运输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时,卸料前宜采用快挡旋转搅拌罐不少于20s。3 采用泵送施工时,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入泵时的坍落度值不宜小于160mm。4 拌合物从搅拌机卸料起到浇筑完成时间不宜超过90min。5.3.7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浇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 炎热气候条件下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宜超过30。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0时,应按冬期施工办

34、理,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2 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当倾落高度大于2m时,应加设串筒、斜槽、溜管等辅助装置。5.3.8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振捣应满足以下要求:1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并使其均匀密实。振捣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垂直点振,或采用捅入式振捣器和附着式振捣器联合振捣。混凝土坍落度较小时(如采用斗送法浇筑的混凝土),应加密振点分布。2 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混凝土时,插入式振捣器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且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宜为5cm-10cm,与侧模应保持5cm10cm的距离。当振动完毕需变换振捣器在混凝土中的水平位置

35、时,应边振动边竖向缓慢提出振捣器,不得将振捣器放在混凝土内平拖,不得用振捣器驱赶混凝土。3 附着式振捣器的设置间距和振动能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4 混凝土振捣过程中应避免重复振捣防止过振。应加强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和接缝的密合情况防止在振捣混凝土过程中产生漏浆。5 混凝土振捣完成后,应及时修整、抹平混凝土裸露面,待定浆后再抹第二遍并压光或拉毛。抹面时严禁洒水,并应防止过度操作影响表层混凝土的质量。寒冷地区和干旱地区的混凝土,应特别加强施工抹面工序的质量控制。5.3.9 再生砂粉混凝土的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1 自然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h内对混凝土进行保温、保湿、防风养护

36、。暴露面混凝土初凝前,应卷起覆盖物,用抹子搓压表面至少两遍,使之平整后再次覆盖,此时应注意覆盖物不要直接接触混凝土表面,直至混凝土终凝为止。2 蒸汽养护时,混凝土静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浇筑结束4h6h且混凝土终凝后方可升温;混凝土周围蒸汽的升、降温速度不宜大于10/h。恒温养护时间应根据构件脱模强度要求、混凝土配合比情况以及环境条件等通过试验确定。3 再生砂粉混凝土养护龄期应较普通混凝土适当延长。5.3.10 再生砂粉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的检验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2 每100m3混凝土应至少检测一次混凝土坍落度;3 同

37、一工程、同一配合比、采用同一批次水泥、外加剂和再生砂粉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应至少检验1次;4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测1次。5.3.11 再生砂粉混凝土硬化体性能的检验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再生砂粉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执行。2 有耐久性要求时,再生砂粉混凝土耐久性的检验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执行。5.4 再生砂粉砂浆5.4.1 再生砂粉砂浆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 采用再生砂粉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有关规定。2 现场配制的

38、再生砂粉砂浆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 5.2.1 现场配制的再生砂粉砂浆性能指标要求砂浆类型强度等级稠度/mm保水率/%14d拉伸粘结强度/MPa抗冻性强度损失率/%质量损失率/%再生砂粉砌筑砂浆M5、M7.5、M10、M15509082/255再生砂粉抹灰砂浆M5、M10、M1570100820.15255再生砂粉地面砂浆M15305082/255注: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3 再生砂粉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执行。5.4.2

39、 再生砂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或建筑用干湿地面砂浆JC/T 2457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2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砂粉取代率;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砂粉取代率不宜大于50%。3 以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为基础,计算再生砂粉用量。4 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质和掺量。5 通过适配和调整,选择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为最终配合比。5.4.3 在工厂以预拌方式生产的再生砂粉砂浆,其制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0、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相关规定。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5.4.4 现场配制的再生砂粉砂浆,其原材料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规定。5.4.5 现场配制再生砂粉砂浆时,宜采用强制式 搅拌,并应拌合均匀。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5.4.6 现场配制的再生砂粉砂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砂浆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当施工环节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在拌制后的1.5h内用完。2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混合砂浆宜在

41、拌制后的3.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3 砌筑水泥砂浆和掺用缓凝成分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4 现场拌制好的砂浆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的措施,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堆放地点的气温宜为535。5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再拌合均匀。6 现场配制的再生砂粉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5.4.7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执行;再生砂粉砌筑砂浆、再生砂粉地面砂浆和预拌再生砂粉抹灰砂浆的施工质

42、量验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执行。附录A 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检测方法A.1 仪器设备及材料试验设备及材料如下:a)试验用仪器应符合GB/T 176的规定;b)试验用甲醇应采用GB 338的规定;c)试验用水杨酸应符合GB/T 14679-93的规定;d)球磨机和抽滤装置(真空泵及配套橡胶管、布氏漏斗及配套胶塞、快速定量滤纸、500mL抽滤瓶)。A.2 试验步骤试验步骤如下:a)按GB/T 14684规定取样不少于0.4kg,将试样缩分至约100g,放在干燥箱中于(1055)下烘干至恒重,待冷却至室温后,粉磨至几乎全部通过0.2mm筛,再将筛下物按四分法缩

43、分至20g25g。b)称取0.5g试样,精确至0.0001g,加入水杨酸-甲醇溶液中,用玻璃棒持续搅拌1h,使反应完全。c)称量滤纸质量,精确至0.0001g。d)使用抽滤装置进行过滤,用甲醇洗涤5次7次,直至漏斗滴下澄清液体。e)取出滤纸及固体不溶物一并置于干燥箱中,于30下烘干至恒量,待冷却至室温后,称取质量,精确至0.0001g。A.3 结果计算与处理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按式(A.0.4)计算,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1%。RMC=m1m2+m3m1100 (A.0.4)式中:RMC残余浆体含量,%;m1粉末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m2过滤后滤纸及不溶物质量,单位为克(g);m3滤纸质量,单

44、位为克(g)。以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精确至0.1%。附录B 再生砂需水量比和强度比试验方法B.1 仪器设备及材料试验设备及材料如下:a)天平:最大量程不小于2000 g,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 g;b)搅拌机:符合GB/T 17671规定的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c)流动度跳桌:符合GB/T 2419的规定;d)流动度试模:由截锥圆模和模套组成,金属材质,内表面加工光滑,圆模尺寸为高度60 mm0.5 mm,上口内径70 mm0.5 mm,下口内径100 mm0.5 mm,下口外径120 mm,模壁厚大于5 mm;e)捣棒:金属材质,直径为20 mm0.5 mm,长度约200 mm;

45、f)卡尺:量程300 mm,分度值0.5 mm;g)砂浆试模:符合GB/T 17671规定的40mm40mm160mm棱柱体试模。h)振实台:符合GB/T 17671规定的振实台。i)强度试验机:符合GB/T 17671规定的抗折强度试验机和抗压强度试验机。j)养护箱:符合GB/T 17671规定的养护箱。k)基准水泥:符合GB 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l)水:满足混凝土拌和用水要求;m)基准砂:1)SiO2含量应不低于95%;2)压碎指标值应不大于15%;3)含水率应不大于0.2%;4)MB值应不大于1.0 g/kg;5)细度模数为3.00.2,颗粒级配应满足表B.1的规定。表B.1 基准砂的颗粒级配方孔筛筛孔尺寸4.75mm2.36mm1.18mm0.6mm0.3mm0.15mm0.075mm筛底分计筛余015%3%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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