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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雾化器项目经营分析报告(项目总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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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function () var jsonHtmlData = Title:何北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PubDate:2014-12-17,Html: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9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北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北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北同及辩护人冯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开始,被告人何北同在担任瑞安市塘下镇xx局局长兼塘下新区xx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塘下镇(区)xxxx收支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甲、项某、虞某甲、竺某、吴某、夏某、塘下消防队、塘下镇环卫所等个人或者单位的现金、超市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14万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北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

3、何北同辩称,没有收受张某甲、项某的50000余元财物;没有收受虞某甲现金10000元;收受竺某的财物只有超市购物卡8000元;收受吴某、夏某的只有现金10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辩护人冯蒋华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舒某、张某乙所送的5000元应属人情往来。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何北同在担任瑞安市塘下镇xx局局长兼塘下新区xx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塘下镇(区)xxxx收支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甲、项某、虞某甲、竺某、吴某、夏某、塘下消防队、塘下镇环卫所等个人或者单位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200元。

4、具体如下:1、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甲、项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两人承建的瑞安大道、塘下国泰路x号桥梁、塘下街心公园xx工程、塘下中心区xx小学等工程的工程款拨付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某甲来到瑞安市虹桥路附近,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2年6、7月份间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塘下新区xx局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2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项某来到瑞安市万松路岭下菜市场路口,送给被

5、告人何北同价值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4)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20000元;(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项某来到瑞安市万松路岭下菜市场路口,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及四条软壳中华香烟。其中香烟经估价,价值计人民币2200元。2、2012年至2013期间,虞某甲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瑞安市罗山大道双桥段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1

6、5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虞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虞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xx局办公楼楼下,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3年正月的一天,虞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2009年至2010年期间,竺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塘下xx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洪堤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80

7、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年底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0年3、4月份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20000元。4、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夏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塘下镇“四宅一西”截污纳管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吴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

8、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夏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2年农历年底,吴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5、2009年至2014年期间,塘下镇消防队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在塘下镇消防队每年的经费预算核定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年底的一天,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0年年

9、底的一天,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加油卡;(3)2011年年底的一天,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徐某乙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4)2012年年底的一天,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5)2014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北同来到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的办公室,徐某甲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加油卡。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塘下镇环卫所的工作人员舒某、张某乙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在塘下镇环卫所每年的经费预算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和支持,来到

10、被告人何北同妻子的姐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北同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何北同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供认上述受贿事实。其中在2014年6月24日、6月25日两日的三次供述均供认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以及收受虞某甲现金10000元和5000元购物卡、收受竺某现金20000元和超市购物卡8000元、收受吴某、夏某现金20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2、证人张某甲、项某、虞某甲、虞某乙、竺某、吴某、夏某、徐某甲、徐某乙、舒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何北同行贿的事实。3、温州市烟草公司瑞安分

11、公司证明,证明中华香烟的单价。4、进账单、发票、瑞安塘下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协议书、款项支付审批表、工程明细账、预算表、塘下镇基金预算支出表、城乡社区事务支出明细预算表,证明相关工程款及经费的支付情况。5、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塘下镇委文件、中共塘下北市区委员会文件、塘下镇人民政府文件、塘下北市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文件,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任职情况及塘下镇xx管理办公室和区xx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功能。6、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归案经过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身份。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北同有关受贿金额的辩解意见

12、,与其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甲、项某、虞某甲、虞某乙、竺某、吴某、夏某的证言不符,不予采信。有关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贿赂的证据,有被告人何北同原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及证人张某甲、项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虽然被告人何北同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甲、项某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不排除是记忆上的差异造成,不影响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辩护人冯蒋华有关本案指控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北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

13、,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北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何北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14、、副本二份。审 判 长孟海峰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 梁根林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贪污受贿是最典型、最严重 、最频发因而 一 、贿赂标的的界定 从财物 到不当利益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腐败犯罪 。能否有效回应民众我国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应当根据贿赂犯罪 严惩腐败的正义诉求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的具体 的新情况、新特点 ,适时地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 行动和制度建设 , 已经成为考验新 一 届中央领导成,扩张贿赂的范围 。分歧的焦点在于 ,是否应 核心执政能力与执政根基的重大政治问题。为了当将包括财物 、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在 进 一步明 确惩治贪污受贿罪的法律依据,填补贪 内的所有不当利益

15、 ,全部作为贿赂标的予以规制, 污受贿罪刑规范存在的漏洞,合理而有效地惩治 由此形成了贿赂标的的 “ 完全扩张论 ” 与 “ 有限 贪污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扩张论 ” 之争。 (以下简称草案)第 39条拟对贪污受贿的 “ 完全扩张论者 ” 立足 于中国腐败犯罪的新 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重大调整。这 一调整 虽然旨在 情况、新特点以及反腐败行动的实际需要 ,参照 解决现行刑法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中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 在的诸多困境,但却可能引发新的质疑。同时, 要求, 1 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域的立法与判例 , 草 案回避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系统性和结构性 主张将贿赂

16、标的扩张至包括财物 、财产性利益以 缺陷 ,没有在全面检视这 一缺陷 的基础上,对贪 及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 2“有 限扩 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因而有 张论者 ” 则反对将贿赂范围扩张至非财产性利益 , 待进 一步改进 与完善。鉴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代表性观点见之于最高人民法院 前副院长熊选国 准较之于贪污罪存在更多可议之处,本文拟以受 大法官。熊大法官认为,是否应当将贿赂扩大至 贿罪的定 罪量刑标准为切人点展开讨论,兼及贪 任何 “ 不正当好处 ” 不无商榷之处:首先,国际 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面向既包括受贿罪构成 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需要综合考虑 一个 国家的

17、 国 要件要素的设置 ,也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受贿罪定 情、社情和民情等因素。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 罪量刑标准。将非财产性利益 一 并作为贿赂处理,非但无助于 贿赂犯罪与不正之风之间界限 的应有区分,而且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条第2项规定: “ 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 , 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 2早在 2000 年 12月15日 ,在最高人民检 察院打击贿赂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上, 时任副检察长赵登举强调: “ 性贿赂目前在 行贿犯罪中已经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虽然性贿赂现在还没有法律规

18、定,但将 来应当纳入法律的视野。 ” 20 02年 3月 , 3 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提出议案 ,指出 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 来越多 ,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中国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 ,因而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 应在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中增设 “ 非财物贿赂罪 ” 。 162 一 中国法律评论 立法 其现实有效性也值得怀 疑。其次,将贿赂扩大到其内涵与定位进行了深人的研究,而且超越解释 非财产性利益,将使行 、受贿双方关系变得模糊论 ,在立法论的视野中,对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不清,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无从体现。再次,将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存废进行

19、了探讨,尽管占 贿赂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 还将因为无法计量而主导地位的主张是 “为 他人谋取利益 ” 作为受贿 面临 一个具体司法操作 问题。因此 ,将贿赂的范 罪构成要件 “存 置论 ” 。 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更为妥当。 3“存 置论 ” 者基于对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在于 “ 有限扩张论 ” 相 对于 “ 完全扩张论 ” ,显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 可交易性的解读 ,主张立 然掌握了更为优势的话语权 ,不仅我国学界与实 法之所以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非法收受 务多数意见均 主张 “ 有限扩张论 ” , 而且 2014他人财物时规定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的构成要件 , 年通过的中共中

20、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 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要求立法者 “ 完 善惩治 具有对价关系。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 贪污贿赂犯罪 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不法对价关系 , 才 能认定 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 ,这 一表述实 际 其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 。 4 在司法实务界 , 上排除了将非财产性利益纳人贿赂标的的立法政 熊选国大法官可以说是 “ 存置论 ” 的代表者。熊 策空间。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在立法论范畴内,大法官不仅认为现行刑法中的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 完全扩张论 ” 相对于 “ 有限扩张论 ”

21、 更为可取。 属于主观要件 ,而且主张保留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相对于 “公 权 ” 与 “ 私财 ” 的不法交易, “ 公权 ” 作为受贿罪的 要件;其理由在于,这不仅有利于 与 “ 私利 ” 的腐败交易 ,具有同样的亵渎国家工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 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交易性的不法内涵和本质 , 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也 并且往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腐蚀性。在立法论与公约规定的 “ 以作为其执行公务时作为或 上,将包括财物 、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 者不作为 的条件 ” 实质 一致 。 5 内的所有不当利益全部作为贿赂标的,不仅符合在笔者看来,按

22、照 “ 存置论 ” 者的主张,如 全面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满足 公果保留受贿罪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的构成要件 , 约的要求,并且在法理逻辑 、解释论上以及实无论是将其界定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都会 务操作中不存在任何障碍。陷入这样 一个悖论 :如果将其界定为客观要件包括 扩张的客观要件(承诺 、着手或者已经为他人谋取 二、 “为 他人谋取利益 ” 构成要件的废止 利益 ),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了他人翻,而肖未力他職舰,甚至根本 鉴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构成 就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酬缺乏 “为 他人 要件 ,在解释与删上存在困惑与障碍 我国 某取利

23、益 ” 的客观要件,而无法该当受贿罪构成 法学者 与司法实务界,不仅在解释论的范畴内对 3熊选国 修改刑 法打击贿赂犯罪的五项建议 ,载 法制日报 2007 年 10月 14 日 。 4 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 ” ,载政法论坛 200 4 年第 5 期。 5熊选国修改刑法打击贿赂犯罪的五项建议 ,载 法制日报 2007年10月 1 4日 。 2015年第2期(总 第6期) 1的 要件 , 至少 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6 如果将其法第 3 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 一 罪 界定为主观要件,则控方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刑规范模式,回归 为 1979年 刑法规定的单 利用职务

24、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 ,主观上纯受贿罪,亦即 ,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确实具有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的意欲或者目的。的便利,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财产性利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主观上 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 根本无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因缺乏 “ 为他人重的,即得构成受贿罪。 7 谋取利益 ” 的主观要件 ,而无法该当受贿罪的主 观构成要件。 因此 ,无论将其解释为客观构成要三 、 受贿罪 定罪 量刑标准的完善 受贿数 件还是主纖成要件,均会不必魏咖聰实 践中控方的证麵难,妨害司法机关有效地追究我 国刑法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25、 ,形 和惩治 受顏罪,甚至这样的立法还会纵容那些 ¥了我国受贿罪立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受贿 利脈务捕侧賊人麵不歡办雜 “ 流 歡細巾隨色 ,不跳体繊贱和社会公 ?官员 ” 。因此 ,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规定力 众期待的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与公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安排,不具有刑事政策 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受贿罪立法相比 ,亦存 的妥当性 , 它有悖党糊家大力推行的反腐倡廉 細显的差距。但是,鉴于当前社会转型与腐 败 的方针要求,不符合 公约关于只要索取或者 态势的具体情况 ,现在就完全取消受贿罪犯罪构 收受不正当好处贿为 与其职务行为相关就贼 量标不明智。 8 受贿犯罪的规定(

26、在我看来, 公约的规定与刑针对现行刑法主要 根据受贿数额定罪 量刑 法第 385条的 “ 非他人谋取利 益 ” 并非 实质 在相当程度上将数额标准绝对化的缺陷 法学 致 ,刑法第 385条的入罪标翻显高 公约 界与 实务界初步达成了取消现行刑法主要根据 受 的规定),落后于国际反腐败行动最低随的要求, 赚额定罪量刑的规定的共识,主张应当以受贿 更不利于遏制和随现实生活中更为 常见、形式 数额或者受贿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同 多样 ,麵更为 隐蔽地故意将收受他人财物与为 肖取消现行刑法规定绝对确定的定罪量赚额的 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上错开,特别是错后这 公 法, 以相对概括的数额较大、 数

27、额巨大 、 权 ” 与 “私 利 期权化交易的腐败犯罪的需要。 别巨大或者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 因此 ,笔者的立场是,如果维持现行刑法 家工作人员受贿轉 罪 名立法模式,最好还是 目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彻底废止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的构成要件 ,使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与内涵,则交由 “两高” 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 一 共识在草案第 6为了弥补因此可能导致的处罚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 20 03年 会议纪要干脆规定 : 明 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 项而收受其 财物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 一规定 的实质是将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 非法收受他人财

28、物 与 为他人 谋取利益 合二为 一 ,尽管其或有实质合理性,但是否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颇值探讨。 7当然 ,在立法论上,笔者迄今仍然更倾向于借鉴日本刑法的规定,构建由单纯受贿罪 、受托受贿罪、加重受贿罪、事前受贿罪、 事后受贿罪 、通过第三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构成的主从式的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罪刑规范体系。详细的阐释参见拙文: 受 贿罪的法网 漏洞及其补救,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6期。 8如果立足长远 ,进 一步严密刑 事法网, 严格刑事责任 , 实现刑法结构 严而不厉 ,刑 事立法有必要可以取消受贿罪的罪 量要素,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任何不当利益

29、 , 即构成受贿罪,无论其受贿数额是 否较大、是否具有其他较重受贿 情节。 164 中国法 律评论 立法 39条的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分之一刑罚 , 但不得超过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最高 如果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 一罪 刑规范模 刑期的限制 , 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的 , 处无期徒刑 , 式为前提,笔者原则上认同草案对受贿罪定罪量 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并使国家和 刑标准的调整。但是,草案除规定 “ 数额特别巨大 , 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外 ,基本上回

30、,1一 当然,如果米纳主从式的 “ 罪刑系列 ” 的刑 避了如何处理受贿数额与受贿情节的关系 问题。 亦即如果受贿数额较大与受贿情节较重并存、 受贿数额巨大与受贿情节严重并存、受贿数额特 建 国 , 工 人贝又贿罪罪刑规范体系 笔者则 别巨大与 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并存,刑法条文如何 准 ,在正确 里 设计其法定刑 ,司法实务如何确定其宣告刑? 今为止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似乎尚未找到 当的解决办法。笔者的初步想法是刑法条文应当 !? 明确规定 , 出现上述受贿数额与受贿情节竞合的 情形时,应当在相 (即受赚额 、受贿情节不 、 四、受卿与贪铺定!量聽准的分立 节虽属同 删档 次 但有相对较重较轻之

31、别的, 1 988 年 1月21日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以相 对较重的受贿数额或情节的本刑 为基准刑 ) 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生效 以上加重二分之 予以 处罚 但不得超过拘役和 之前 ,細刑法本来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 有期 徒舰細期瞧制,本刑为无難細 的构成要件輸定刑 。但该补細1定第 除 受贿数额翻大并使家和人翻益受 5絲受贿馳舰酬修改为: “職受 贿罪的 , 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外 律予以吸收。按照这 一 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 2条 (即 构想 , 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 冑污罪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处罚 ;受贿数额不满 一万元 ,使国家利益或 者集体利

32、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 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贿数额在 一万元以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 上 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利益的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三 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 贿数额 重处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 , 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如果说补充规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 贿数额 定尚未完全贪污统 一贪污罪 与受贿罪的定罪量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3、的 处十年以 刑标准,现行刑法则沿袭并进 一步发展了贪污受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贿罪统 一定罪 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 ,第 3 86条规 受贿数额较大与受贿情节较重竞合、受贿数 定 : “ 对犯受贿罪的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额巨大与受 贿情节严重竞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 与受 贿情节特别严重竞合的 ,在本刑以上加重二重处罚 。 ” 20 15年第2期(总第6期) 165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 1988 年补充规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行为场景 、行为后果以及 定首次规定统 一规定贪 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由此决定的不 法内涵 、属

34、性与程度上 ,两者均存 还是现行刑法全面统 一规定贪污 受贿罪定罪量刑在重大差异。甚至贪污 受贿的财物数额相同的, 标准,均为 一种临 时、权宜的安排。这种临 时、 其不法程度也不能视为当然相当。完全不考虑贪 权宜的安排 ,既有当时刑事立法比较仓 促、应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的差异及由 急、来不及仔细论证的因素 ,也有刑事立法政策此决 定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在不法内涵 、属性与程 统 一定罪量 刑标准,方便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惩度上的差异,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统 一的 定罪量 腐败犯罪的考虑,当然也与 一直 以来将受贿罪与刑标准,显然不是 一 种适当的立法安排。如果说 贪污罪纳人经济犯罪范畴

35、的传统认识有很大的关过去囿于受贿罪是经济犯罪的传统认识 ,立法又 系。 正是受此观念的影响,我国 司法 实务在对受比较仓促、应急 ,作为 一种 临时的权宜的立法安 贿罪定罪量刑时,过于关注受贿的数额,缺乏对排,统 一规定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尚属 同样影响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其他受贿情节的应有可以理解,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追求良 关注,甚至往往陷人了 “ 计赃论罪 ” 的窠臼 ,刑法善 治的当下,继续固守这种立法安排就显然难 事立法论上主导的意见亦排斥将非财产性利益纳逃抱残守缺之嫌了。因此,笔者主张, 刑法修 人受贿罪的贿赂标的 ,并因此还左右了最高决策正案(九)宜参照本文前四部分的论

36、述 ,根 据 层的政治判断。其实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不法内 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 ,分别设置贪污罪与受贿罪 涵既有共性 ,也有差异。两者都是亵渎国家工作的定罪量刑标准。 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渎职犯罪 ,这是其共性。 但是,贪污罪在此 不法内涵之外 ,还是侵犯公共五 、贪污受賄罪的特别宽宥制度 财产法益的经济犯罪 。而受贿罪更为本质的不法草案 第 39条第3款规定 : “犯 第 一款罪 , 内涵则是亵 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 可交易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 性,不法交易的标的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 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 一 ) 握的公共权力(公权)与他人

37、提供的不正当好处 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私利) ,尽管这种不正当好处 一般来说是财物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 或者 财产性利益,但也可能是其他能够满足国家 轻处罚 。 ” 这或是立法者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工作人员欲望与需求的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财产性 策考虑而对贪污受贿罪作出的特别规定性质上 利益。法理上 ,不仅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卖公权 属于对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立功与坦白制度的 谋取非财产性利益的腐败交易,不能纳人所谓经 补充规定或可发挥补强自首、立功、坦白等刑 济犯罪的范畴予以规范评价即使是出卖公权谋 法宽宥制度的政策功能。 因此笔 者称之为专门 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腐败交易 ,也不是纯粹 适用于贪 “污 受贿罪的特别宽宥制度。 的经济犯罪 ,其不法程度不宜单纯根据 索取或者但是 ,草案是否有必要设置这种特别宽 非法收受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经济价值予以 宥制度 其实颇值商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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