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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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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提高用印效率,强化信息系统硬约束,规范管印用印操作,严防印章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会计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或表明业务得到合法或有效的处理,加盖或打印在票据、凭证、报表、申请书以及其他交易资料上的印记,主要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电子回单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

2、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精简设置、分类使用”的原则。(一)统一管理是指统一制定会计业务印章规章制度,统一确定业务印章种类、印章式样和业务用印方式等。(二)精简设置是指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减少不必要的印章种类,规范印章使用。(三)分类使用是指根据印章用途并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客户体验,分别采取不同的用印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第四条 设立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以登记会计业务印章的领用、保管、使用、交接、停用、上缴与销毁等记录,实现业务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业务用章(

3、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财务会计部印章保管人或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保管并登记。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村镇银行及所辖营业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会计管理部门职责(一)财务会计部是本行会计业务印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体印章的保管及用印方式;负责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辖内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辖内会计业务印章的审批、配备、收缴和销毁等工作;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风险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印章管理工作。第七条 营业机构职责(一)负责实体印章的申请、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缴等工作;(二)负责实体印章的日常清点检查;(三)负

4、责及时上报会计业务印章风险事件;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一)按照设计单位不同分为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1内部印章是指由村镇银行设计的印章,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电子回单专用章等。2外部印章是指由外部单位设计或核准的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二)按照用印方式不同分为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1实体印章是指配备印章实物的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2电子印章是指以

5、矢量图片保存于系统中的电子化会计业务印章,包括电子回单专用章等。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一)业务公章:主要适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用于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以及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出的贷记凭证;用于受理各类申请书、授权书、询证函件回单、查询、冻结、扣划通知回单、挂失止付通知书、调账通知、贷款到期通知书等。(二)业务讫章:用于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存款回单、现金支票、现金付款凭证及作为现金收入、付出的其他凭证;用于办理款项已转入或转出的收账通知、付款通知、汇兑回单及其他转账会计凭证;用于受理客户提交的网上支付凭证等。(三)电子回单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客户通过会计、自助机具

6、、网上银行等渠道输出打印的存款、转账、贷款等各项业务的客户回单。(四)汇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等。(五)本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本行开出的银行本票。(六)结算专用章:主要适用于签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相关的查询查复,以及商业汇票贴现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的背书等。(七)票据交换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提交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凭证和汇总表等(具体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八)发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九)假币章:主要适用于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十)全额章: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全额兑换的票币。(十一)半

7、额章: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半额兑换的票币。第十条 本行不得自行新增、调整、取消会计业务印章种类。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式样第十一条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式样设计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发票专用章式样设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业务公章、业务讫章、电子回单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式样由村镇银行统一设计。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印章所刊机构名称(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二)结算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村镇银行统一确定并报人民银行核准,原则上为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

8、称,并去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结算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支行”。(三)电子回单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法人机构名称;发票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名称。(四)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原则上为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并分为上弦文和横向文两部分。1上弦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机构名称。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上弦文应为机构全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上弦文也可采用法人机构

9、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简称。2横向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营业机构名称,营业部需带有“营业部”字样。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横向文为营业机构名称“*支行”。同时,横向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横向文在*村镇银行范围内必须唯一。(2)电子业务专用章的横向文不得超过10个汉字。超过10个汉字的,应进行简化处理。简化时,应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基础上进行减字,但最低层级的机构名称必须保留。因对横向文进行简化,导致电子印章横向文风格不一致的,可对其辖内所有营业机构的横向文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简化。(3)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因横向文字数过多导致刻制

10、有困难的,可将营业机构名称的部分文字放置印章上弦文处,也可按照电子业务专用章横向文简化要求进行简化。3对于不直接承担对外营业职责的内设机构(如99机构、凭证中心库等),不得配备实体业务专用章。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仿宋体等,或使用以上字体进行组合排列。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配备第十四条 实体印章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村镇银行统一刻制;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法人机构统一刻制;发票专用章由村镇银行统一刻制,刻制完毕后及时向公安部门留档备案;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由村镇银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

11、要求刻制。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因机构新增、机构更名以及印章损坏、磨损、遗失等原因需刻制实体印章、配置电子印章或变更电子印章所刊机构名称的,村镇银行应根据配备权限自行刻制或提交配备申请上报制发单位刻制或配置。第十六条 实体印章的质料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确定。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章面质料为铜质;外部单位刻制的印章质料由制发单位确定;其他实体印章的章面质料由村镇银行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刻制实体印章可采用防伪技术,增加防伪特征,并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部刻制实体印章时,应在指定的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厂家刻

12、制,并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保密要求等,并与厂家明确运送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运送过程安全。第十九条 根据营业机构服务功能、业务量、服务区域设置等因素,本行合理确定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配备数量,保证业务办理高效,风险可控。1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配备,办理该类业务的每个营业机构配备一枚。2发票专用章,纳税主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开票机构,每个开票机构配备一枚。3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和半额章按照人民银行规定配备。第二十条 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应以顺序编列号码 “(*)”进行区分,并从“01”开始顺序排

13、列;刻制实体发票专用章时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顺序编列号码,编号规则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因损坏、磨损而重新刻制的实体印章应使用原有编号;因遗失而重新刻制的实体印章应使用新编号,不得与遗失印章的编号相同。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业务印章管理。第六章 实体印章领用第二十二条 实体印章颁发领用遵循逐级颁领、严密手续、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部收到刻制完成的实体印章,应对印章刻制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印章种类、印章名称、领用人等信息,并预留印模。登记完成后及时通知申请机构领取。第二十四条 会计管理部门之间领取实体印章时,应由领

14、取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向上级部门领取实体印章时,由会计主管办理。领取时,颁领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当面检验印章无误后,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领回实体印章后,应及时启用,超过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及时交回上级印章管理部门。未启用期间,会计主管应将印章入库(箱、柜)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实体印章启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等。第七章 会计业务印章保管及使用第二十七条 实体印章的保管使用应遵循“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错用、串

15、用,严禁提前、过期、越权、超范围使用,严禁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或伪造、变造凭证上使用。会计业务印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空白协议、凭证、账簿、报表上预先加盖。严禁在空白页、空白表格,以及关键信息缺失、字迹模糊的文件上加盖印章。第二十九条 实体印章启用前,需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清单等加盖印模的,应使用蓝色印油或印泥;实体印章启用后,因业务需要或印章交接等需加盖实体印章的,应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假币章使用蓝色印油或印泥)。第三十条 实体印章应在有监控设施的办公场所使用,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非办公场所使用印章的,需经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采取严格的用印监控措施,

16、外出期间应双人在场,管印用印分离。第三十一条 加盖印章时应保证位置恰当、用印端正、清晰,实体印章应避免与重要内容重叠且不可加盖于空白处。除另有规定外,会计凭证的各联次应加盖相同的章戳。第三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授予他人代盖,否则授予人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指定各类实体印章的保管人员,原则上应由会计主管保管。第三十四条 实体印章采用手工用印方式的,由实体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保管、使用以及用印合规性负责;实体印章采用自动化用印方式的,由业务系统中的授权人员对印控机用印的合规性负责。第三十五条 营业期间,实体印章保管人临时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做到人离章收,入屉(箱、柜)加锁保管;非营

17、业期间,设有库房且有人现场或远程值守的营业机构,实体印章可在营业终了入库保管,也可随箱包上解,其他营业机构的实体印章应随箱包上解。第三十六条 非营业期间,不同保管人保管的实体印章应分盒(袋)封装,严禁混装。第三十七条 实体印章保管人因临时离岗、休班或短期离岗等需要对实体印章进行交接的,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无需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实体印章保管人因人员调动、岗位变动及分工调整等变更保管使用人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第三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等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第八章 会计业务印章停用、上缴与销毁第三十九条

18、 因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等原因需停用电子印章的,由村镇银行统一办理。因机构更名、机构撤销等原因需停用电子印章的,由村镇银行上报西安神州数码进行维护。第四十条 对于因损坏、磨损、机构更名、机构撤销等原因停用的实体印章,营业机构应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并自停用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属于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刻制的印章,村镇银行应自停用起两个月内逐级上缴制发单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实体印章上缴应由会计主管办理,上缴与接收双方当面检验印章无误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分别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第四十二条 实体印章在停用待上

19、缴、待销毁期间,应封存入库(箱、柜)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 对停用的实体印章,应定期组织实体印章的清理销毁工作,两次销毁间隔时间不得长于1年,停用印章过多的,应适当增加销毁频率。村镇银行刻制的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等印章,由村镇银行组织销毁;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统一设计并刻制的印章,或统一设计但要求村镇银行自行刻制的印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 实体印章销毁工作由销毁单位财务会计部、综合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销毁前,应制定销毁方案,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实体印章销毁前必须造具印章销毁清册,在印章销毁清册中留存印章销毁前的印模。销毁时,应对拟销毁印章进行清点整理,财务会计部、综

20、合部的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工作要全程录像留档。第四十五条 印章销毁清册等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录像资料应以磁盘、光盘等介质形式妥善保管。第九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 营业机构发现印章伪造、丢失、被盗等情形的应迅速查明原因,逐级上报村镇银行,其中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出现伪造、丢失、被盗等情形的村镇银行应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外公示作废。第四十七条 对于偶发的系统应打印但未打印电子印章的,营业机构应重新换发单据或加盖实体印章。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导致会计业务凭证无法电子化用印的,营业机构采

21、用手工用印,并及时联系西安神州数码。第十章个人名章与业务戳记管理第四十八条 个人名章是指在办理各项会计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员工姓名的印记。本实施细则所指个人名章是指营业机构柜员、会计主管等各类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不含用于预留银行印鉴的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营业机构负责人和各级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名章,其领用、交接、使用、保管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名章主要适用于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的腰条、封签以及需要手工签章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凭证、账簿、报表上由系统打印的柜员姓名或柜员号,视同个人签章,不再另行加盖。第五十条 个人名章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使用人离开

22、工作区域时应做到人离章收,印章入屉(箱)加锁保管或由使用人随身携带。第五十一条 个人名单由村镇银行自行刻制,本地营业机构向上级部门领取个人名章时,由财务会计部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预留印模。本地营业机构领用、使用或上缴个人名章无需登记本机构的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设有分支机构,其辖属营业机构向上级部门领取个人名章时,由财务会计部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预留印模。营业机构领用、使用或上缴个人名章无需登记本机构的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对于未设有会计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的,由其自行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预留印模。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村镇银行

23、内部跨机构调动的,其个人名章可继续使用,由使用人自行携带至调入机构。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名章应由使用人或会计主管按规定上缴至预留印模的会计主体,由各会计主体比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造具印章销毁清册,在印章销毁清册中留存印章销毁前的印模,销毁时,对拟销毁印章进行清点整理,行长、会计主管双人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工作全程录像留档。第五十三条 业务戳记是指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资料状态或表明业务状态的印记。本实施细则所指业务戳记主要指附件章、作废章等。(一)附件章适用于各种需要作附件的凭证;(二)作废章适用于各

24、类作废的重要单证;第五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业务戳记,用戳应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不得错用、串用、滥用戳记。第五十五条 各类业务戳记的管理使用等由村镇银行自行明确。监管部门对业务戳记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个人名章、件章、作废章戳记的样式由村镇银行统一设计,其他业务戳记的式样由村镇银行自行设计。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增加业务戳记种类。第十一章 风险控制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部和审计部对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至少每年一次。第五十九条 在会计业务印章配备、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

25、或参照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印章保管人未尽职履行印章保管、审查义务,未及时制止、反映违规用印的;(二)印章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风险事件的;(三)违反规定私自刻制、保存印章的,违反规定使用已停用的印章、保留应销毁的印章或私自制作、扫描印模的;(四)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印章失窃、盗用、遗失等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五)违反规定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未经批准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造成风险事件的;(六)内部员工涉嫌伪造印章及发生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七)违反本实施细则或监管部门关于印章的其他规定的。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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