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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优秀: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docx

上传人:林小宇 文档编号:1721855 上传时间:2020-04-0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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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优秀: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一、整体印象 读完基本准则,我有以下三点整体印象: (一)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准则共 11 章,第一章总 则明确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以及会计目标、会计假设、 会计要素、会计记帐方法。在该部分,权责发生制位列会 计假设之中,显然是受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的影响(当 然原基本准则也有)。在 FASB 等制定的概念框架中,权责 发生制并不在会计假设之列(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比较模糊) 。该部分关于“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的观点也是取材于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第二章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的大部分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实质重 于形式”

2、明确列为原则之一,即显然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 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和第九章会计计量关于会计要素 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较大。比如, 将资产定义为资源,资产的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将“成本” 可计量和“价值”可计量列为可选标准,都明显借鉴了国 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是折中产物,其具有较强的操 作性(比如前述可计量标准的选择),这是借鉴它的好处。 但与 FASB 等制定的概念框架相比,国家会计准则的会计理 论水平就稍显不足,前瞻性相对差一些,这是借鉴它的坏 处。 (二)根据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一是原准则提出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 完全抹去了这种“计划经

3、济时代的遗迹”,政府成了与其 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信息使用者”,排序还靠后。二是结 合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三)增强基本准则的“基础性”,并尝试增强其可 操作性。这是新基本准则留给我最强烈的印象。前者表现 为三、四、五、六、七、八关于会计要素的规范,剔除了 原准则对“具体要素项目”的内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 第十章对会计计量进行了一般性规范。后者突出表现在准 则制定者尝试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包括:对资产定义 中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拥有”、“控制”、“预 期带来的经济利益”等概念的解释;对负债定义中的“现 时义务”的解释;立足会计主体角度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对利得与损

4、失的定义;在费用部分对成本、费用、支出的 区分等。不过,之所以称后者为“尝试”,在于依我之见, 其结果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评述。 二、具体章节评述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1关于持续经营假设。我认为第六条关于会计主体存 续状态(持续经营)的假设是不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 范一切会计活动,基本准则规范一切具体准则。除了持续 经营会计,还有清算会计、中止经营会计,这些会计也应 是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所以,我认为基本准则将会计假 设直接限定为“持续经营”这一种情况是不完整的。该条 款应补充这类内容:企业处在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变更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前提。相应地,根据该条款,应修改 第九章会计计量等章节

5、的内容,增加清算价值等计量属性。 将来的具体准则则相应应将企业终止经营会计纳入规范。 2关于会计要素。第十条提出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 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其中“经济特征”是模糊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会计要素是会计对交易或事项的构成要素 的抽象,而非其经济特征的抽象。其中资产是交易或事项 中的价值物或权利,而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则是义务(企业 本身就是股东之间的一项长期交易安排)。 (二)关于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 清的问题。首先,“经济实质“的对应概念是”“经济形 式”,“法律形式”的对应概念是“法律实质”,将“经 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列,容

6、易造成混乱(法律形式 反映法律实质,会计应该反映法律实质);其次,我个人 认为这一条款近似于哲学,而且该条款的主旨已体现在第 十二条“如实反映”的意蕴中(后者实际上也是哲学式的 规范,属于难以检验的、形而上的终极理念)。 (三)关于第三章资产 1关于资产的概念。第二十条的资产定义包含了一些 缺陷。首先,定义一般不宜循环定义,但该条款关于“拥 有或控制”的定义是循环定义。“拥有”可能是指所有权, 大家容易理解。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是“控制”概念,准则 制定者却只给出了循环式解说。在关联交易、投资等准则 中会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觉得准则制定者在基本准则中, 应该给控制一个严肃的定义(我对该概念有过专题

7、研究, 相关文章可参看我的个人空间)。其次,拥有或控制不是 并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拥有。所以我觉得 “拥有”显得多余。第三,该条款关于“过去的交易或事 项”的说明是不成功的,我觉得更好的方式应该是有反向 的、对“未来交易或事项”的排除。比如,关于购买,我 认为其包括订立合同、交换财物等一系列活动;而在会计 理论研究中,另有许多会计学者所谓的交易就是指交换财 物的活动,而将订立合同的情形视同为未来交易;该条款 究竟持何种认识,传导得不清楚。 2关于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二条资产的确认也有一些 瑕疵。其中第一个确认标准是“概率标准”。在资产的定 义中有“预期”这种表述,其实也是说有一定“概率”, 但概率值不确定。“很可能”条件是确认门槛,琐定了概 率值,我觉得应该对“很可能”进行明确诠释。第二个标 准是“可计量标准”。会计中普遍使用这几个术语:经济 利益、价值、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价值与其他两个术语 的关系,却很少描述。如果价值就是经济利益,这一条款 为什么不将价值用“经济利益”概念替换,而要引入一个 新术语呢?(即象负债的确认条件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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