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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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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告 知 承 诺 书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年 第 号 申请(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3-60353664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 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核发、变更、补发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备案事项的依据为: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50 号令)第二十 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2、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 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 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二、备案条件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申请本备案事项,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 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 验 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

3、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6.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持有效运行。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新备案)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申请表; 2.法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技术负责人以及生产管 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一览表(表中含人员姓名、职务、 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含设备名称、主要用途、 设备编号、启用时间等信息); 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工艺流程图; 6.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非必

4、要); 8.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非必要);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第 1-9 项资料一式两 份,第 10 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案袋 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将所 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法人、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一览表(表中含人员姓名、 职务、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

5、非必要); 6.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非必要); 7.经办人授权证明; 8.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证据材料 9.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备案)。 其中: 企业名称、住所变更和减少生产产品需提交第 1、2、5、7、9 项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申请需提交第 1、2、3、5、7、9 项资料。 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需提交第 1、2、4、5、7、9 项资料。 增加生产产品需提交第 1、2、5、6、7、9 项资料。 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需提交第 1、2、5、7、8、9 项资料。 增加受托生产产品除提交第 1、2、5、6、7、9 项资料外, 还需提交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

6、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 案凭证复印件;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 标签样稿;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委托 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 保证声明;受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 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涉及第 1-8 项资料一

7、式两份,第 9 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 案袋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 将所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经办人授权证明; 4.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备案)。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第 1、2、3 项资料一 式两份,第 4 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 案袋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 将所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

8、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 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备案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申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

9、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 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 的,将依法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 会公告。 2.申请人未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不得擅自生产相关一类医疗器械。 3.申请人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后,应接 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生产中遵守医疗器械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行政机关 1 个月内对已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备案凭证的单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 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

10、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进行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检查中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 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 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 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 同一行审批(备案)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 真实。 二、已经知晓行攻审批(备案)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备案)机关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 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备案)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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