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为加强禅城区建筑渣土的管理,进一步杜绝建筑渣土随意倾倒的行为,防止建筑渣土污染环境,我区发布了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城中村改造、经济开发等项目纷纷开展,与此同时也为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建筑渣土。为更好地管理建筑渣土的处置过程,有效防止建筑渣土在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特制定该办法。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办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
2、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四、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一)排放管理,办法的九条规定了在禅城区范围内,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排放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二)运输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了禅城区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应具备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在禅城区承揽建筑渣土运输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运输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三)消纳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了禅城区内,单位
3、消纳建筑渣土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消纳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同时,也对属于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或设置临时堆放、消纳渣土的中转场所的,说明应该申报的材料要求。(四)核准许可,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是规定了公用事业部门在受理了相关申请后应在多少天内做出批复,规定了申请单位在获得相关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后,处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在哪种情况下必须提出变更事项申请;同时,列明获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后出现的相关违规现象及处罚措施。(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的消纳场管理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六)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是对施工工地现场的相关管理措施,并说明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单位等在建筑渣土管理里面应该承担的作用等。(七)办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应监督职责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