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检查方案一、检查目标通过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010号),增强保护意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二、主要检查内容(一)全面检查本地各有关单位(个人)执行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制度情况:1对已经批准合法的经营利用者,要检查其经营利用
2、实际数量、销售额与上缴资源保护费是否一致;2对未经批准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纳入管理轨道,依法足额征收资源保护费;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坚决予以取缔。(二)对本部门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履行收费职责,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2是否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3是否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征收资源保护费;4是否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制度与特许利用证制度相结合,做到收费与发证统一管理;5是否按规定使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等。
3、三、检查步骤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7月-9月为自查阶段。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内容和要求,组织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方法和思路,并提出建议;将检查结果形成总结报告,填写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调查表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电子邮箱:)。(二)10月11月为抽查阶段。我部将组织计划、财务部门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三)11月12月为总结提高阶
4、段。各地要针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我部将组织召开全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研讨会,交流经验,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水平。四、检查要求(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直接关系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当事人的利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要树立依法缴费典型,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自觉缴费创造条件;打击漏缴、少缴、不缴资源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形成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二)加强领导,认真组
5、织。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将本次检查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务求检查取得实效。(三)全面调查,依法征收。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捕捉、驯养繁殖、运输和经营利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加以清理整顿。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核发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做到发证与收费统一,督促其依法足额上缴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四)对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级的水生野生动物(如金龙鱼等)及其产品的,委托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资源保护费,并上缴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专用帐户(开户名:农业部财务司,开户行:农行朝阳路北支行,帐号:040101040004309,缴费种类: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