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
2、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第三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认证方手续认证费。第四条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第五条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第六条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
3、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第七条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八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为中介组织,其收费收入依法纳税。第九条产品质量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第十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每年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交纳其认证总收入的3%直接上交国家认可机构。第十一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接受境外企业申请,赴境外从事认证
4、业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参照境外同业收费水平协商制定,并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同时废止。附件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一申请费2000元二审核费:1审核费2监督审核费3000元X初次审核人日数3000元X监督审核人日数人日数是审核所需人员天数(人数X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价格 司备案后执行。三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四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3000元五年金(含标志使用费)5000元每年交纳一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