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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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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4-06-28【实施日期】1994-06-28【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第79号1994年6月28日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

2、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

3、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二、主要职责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及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

4、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三)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农业区域开发工作;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四)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五)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

5、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国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六)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指导主管产业信息系统建设。(七)制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方针和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属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八)组织制订主

6、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其他产品的技术标准;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依法负责绿色食品的标准认证及开发工作。(九)主管全国动植物内外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的兽医管理、兽药的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代表国家对外行使动植物检疫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权力。(十)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主管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滩涂、湿地以及农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参与村镇建设规划。(十一)主管农业

7、涉外事务和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粮食理事会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有关农业国际机构的业务;推动全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十二)负责主管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农机监理和试验鉴定,宏观指导农牧渔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以及渔业机械、船舶机械的生产管理。(十三)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农业部设19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厅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全国农业劳模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

8、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农业宣传和出版工作。(二)人事劳动司管理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培训和劳动工资工作,归口管理主管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和劳动工资标准。(三)政策体改法规司研究制订发展农村经济及农民奔小康的方针、政策,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检查农业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四)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指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指导农村

9、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资金融通和审计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五)综合计划司组织研究制订农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编制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农业技术改造计划,负责农业各产业之间的综合平衡,根据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初审和审定,组织制订农业生产资料中长期需求计划,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及主管建设项目的物资供应和分配计划,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参与农产口进出口和关税政策的研究制订。(六)财务司管理部管各项

10、资金,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农业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农村信贷规模、结构和利率以及税种、税率、财政补贴和贴息等政策,指导企业管理工作。(七)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对外使用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的名称)制订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管理科技成果、专利和科技经费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管理部属科研单位,综合管理主管产业及农村能源方面的质量标准工作,组织拟定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其他产品的技术标准,监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

11、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指导农业系统的质量认证工作。(八)教育司研究制订全国农业教育方针、政策、规划,负责全国农业院校的业务指导,管理部属农业院校,选派和管理部直属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和全国农民职业教育工作,制订农业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并协调部内各司局的业务培训工作。(九)国际合作司管理农业涉外工作,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调研国际农业动态,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粮食理事会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其他有关农业国际机构的业务,推动全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十)环保能源司按分工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农村能源建设和节能工作,研究制订农村环境

12、保护、农村能源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建设的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试点、示范、推广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控制与防治。(十一)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管理农业资源及其区划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监测全国农业资源消长动态,协调农业资源调查评价分类体系与技术规程,依法或根据授权综合管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等,编制全国或区域性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十二)市场信息司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制

13、订有关农副产品流通的政策、法规,推动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研究制订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要素市场体系的规划、布局、法规、制度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政策,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消费,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经济统计信息体系规划、方法、制度,定期发布农村经济统计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十三)农业司研究制订种植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重大技术措施及主管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参与指导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负责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需求计划,负责农情信息发布,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与补偿制度,指导种植业用地结构调整,主管化肥

14、、农药的肥效药效等鉴定和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业植物对内检疫工作。(十四)畜牧兽医司。研究制订畜牧业、动物卫生和草原管理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重大技术措施及主管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指导畜产品产销一体化和畜产品的流通、加工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内检及疫病防治、兽医的医政与兽药的药政药检等管理工作,保护畜产资源,负责草原保护、草地建设及资源开发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协同林业部门保护草原野生动物。(十五)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农业机械使用监督检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

15、导农机维修和农用航空工作,负责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和安全监理工作。(十六)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饲料工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重大技术措施及主管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饲料工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并审发生产许可证,协助组织全国饲料监测和质量检验工作,对饲料工业进行行业管理。(十七)农垦局主管农垦系统的经济和社会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农垦经济与垦区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制订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负责农垦工作的对外协调以及各大垦区之间、农垦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管理直属、直供垦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全国

16、农垦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十八)乡镇企业局研究制订乡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村镇建设规划,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指导乡镇企业环保、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工作。(十九)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研究制订渔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措施及主管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国家渔业资源和保护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指导渔

17、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远洋渔业开发,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协调处理渔事纠纷,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电信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产品加工、流通和渔船、渔机、网具的制造和制碘工业,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二十)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农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2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现已超配的1名副部长作为过渡;正副司局长73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改名为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原职能不变。渔船检验局和东海区、南海区、黄渤海区渔政局,原承担的职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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