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doc

上传人:dbnjzy10 文档编号:17935527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 【颁布日期】1957-10-11【实施日期】1957-10-1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1957年10月11日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已经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对于根本解决我国粮食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可能。但是,各项农业增产措施的实现,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粮食增产的速度不可能是很快的。而在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的增加,生产用粮的增加,个体经济转变为合作经济以后,农民收入普遍有所增加,过去吃粮较少的农户,也增加了粮食消费量。这样,城市和农村的粮食需要就大大增加起来。同时,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的粮食生产还不够稳定,收成丰歉在年度间和地区间很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

2、,农村和城市的粮食消费特别是丰收地区的粮食消费,如果不加适当节制,那就势必影响城市工矿区、经济作物区、灾区和其他方面必不可少的粮食供应,妨碍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家对于粮食的分配,在长时间内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当前的方针应该是: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严格控制粮食的销售。根据这个方针,特对粮食统购统销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在计算和核定农业社和单干户粮食征收、收购或者供应数量的时候,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时所规定的留粮标准不得提高,国家核定的粮食定购数量不得减少,定销数量不得增加。灾区人民的口粮标准,应该适当降低;收成较差地区农

3、民的口粮标准,也应该比平常年景有所降低。(二)农业社和单干户生产的粮食,超过粮食“三定”定产数量的部分,国家对于余粮的和自足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增购一部分粮食;对于缺粮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减销一部分粮食。国家增购的数量,一般应为增产部分的40%,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多增购一些;但是增产的部分,农业社和农民也应该有所得,以便用来保证人口和牲畜增加的粮食需要,适当储积备荒的粮食,或者改善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发挥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三)国家在核定农业社的粮食征收、收购或者供应数量的时候,不能因为分给社员自留地而减少国家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或者增加供应指标。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只能种植饲料和蔬菜,

4、不能种植别的经济作物。别的经济作物的生产,应该由农业社统一安排。(四)对于单干户的粮食的统购统销、农业税征收和国家负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单干户必须服从国家的种植计划。这些事务乡人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单干户所在地的农业社负责办理。(五)在农村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过去为了农民相互间的粮食调剂,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今后为了加强粮食管理,此种粮食市场应该关闭。关闭以后,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农业社和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六)国家在核定农村和市镇的全年粮食供应数量以后,必须按季分月逐级下达粮食销售指标,坚决执行。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指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必要

5、时作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的地区和部门,没有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一律不准变动上级规定的控制指标。(七)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应该同农业社内部的粮食分配结合进行。农业社分配粮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先后顺序:第一、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农业社生产必须的种子和饲料,分给全体社员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第三、在解决了上述两项问题以后,才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者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但是不准开设饭店和经营熟食品。农业社在社内分配粮食的时候,应该注意储积备荒的粮食。农业社由于缴纳农业税而发生缺粮情况,国家征收农业税的时候,对缺粮部分可以全部和部分

6、改征代金或者经济作物。农业社在新粮收获以后,预分一部分粮食给社员是应该的,但在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以前,预分的部分必须低于“三定”时规定的留粮标准。农业社在不减少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或者不增加供应指标的条件下,对于社员口粮的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人分等定量的办法或者其他适宜的办法,力求公平合理。(八)在城市统销方面,居民口粮标准偏高的地方,应该把标准合理地降低下来。集体伙食单位用粮,应该严格整顿,不准虚报人数和多购粮食。市镇居民的口粮供应,应该尽可能搭配一定数量的红薯。工商行业用粮应该严格节约和控制。本补充规定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没有提到的,仍然按照过去颁发的暂行办法和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