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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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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7-08-15【实施日期】1997-08-1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第27号1997年8月15日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数额大、范围广、时间长”为特征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严峻形势一度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目前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并且出现了教师工资“拖欠又克扣”等新问题,已经影响到教师生活、教学秩序和政府的形象。为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在政府部门,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从“科教兴国”

2、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并将此作为工作考核的责任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财政、教育、人事、计划等部门积极参加,督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告制度,每年七月底和年底,分两次将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二、各地要加快建立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精神,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经费特别是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要按照教育法规定,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财政补贴县要将补贴首先用于保障教师工资发放。四、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致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以各种名目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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