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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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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07-10【实施日期】2008-07-1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第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

2、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

3、)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六)组织各

4、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

5、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十)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负责文电、会

6、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编制和执行外事工作的经费预算;办理相关外事工作。(二)政策法规司。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三)统计设计管理司。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国家统计调查计划、国家

7、统计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推动中国统计调查体系与国际相关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衔接。(五)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组织实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国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

8、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国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六)工业统计司。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七)能源统计司。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国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

9、作;进行统计分析。(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九)贸易外经统计司。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和科技统计司)。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

10、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村住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畜禽生产消费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组织实施价格调查、城镇住户调

11、查、城市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三)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十四)财务司。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经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指导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的离退休

12、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51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五、其他事项(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授权省级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以及指导地方调查队业务等工作。国家统计局在全国下设31个省(区、市)调查总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15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318个市(地、州、盟)调查队,887个县(市、区、旗)调查队。(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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