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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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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12-21【实施日期】2018-12-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15号2018年12月21日 (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

2、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第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

3、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第七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

4、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再次生育前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第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信息:(一)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信息;(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个案信息;(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内早产的个案信息;(五)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计划生育信息。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的,街道办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第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的

6、社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统筹解决。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养之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及其子女购买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购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

7、合保险。第十五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规定发放扶助金。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收养子女,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第十七条 以

8、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证明出具机构予以撤销,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以虚报瞒报生育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或者扶助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扶助金,并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本规定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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