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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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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5-07-07【实施日期】1995-07-0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第93号1995年7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

2、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请示鄂高法明传1995第161号199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两起以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案为不服省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确权“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为不服省专利局对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受理后,被告致函武汉中院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111号关于

3、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省专利局不应作为这两起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应作民事案件受理。为此,武汉中院向我院提出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理由是:1.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上述两案中省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

4、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八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这两条已对案件类别作出了明确规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或者经济审判庭受理;”其中的“调处”应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翻悔起诉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上述两案中,省专利局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的行为显然非调解行为,而是依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理,我们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以上意见妥否,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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