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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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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89-08-22【实施日期】1989-08-22【有效性】失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高检会(研)字1989第9号1989年8月22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军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

2、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

3、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四、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不满五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不满三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五、个人受贿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决定从宽处理时,应当从严掌握。六、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且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组织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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