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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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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6-2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法函2000第43号2000年6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

2、行协助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到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就此问题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关于修改第十条的通知,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

3、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法罚字第0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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