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doc

上传人:dbnjzy10 文档编号:17956335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03-12-01【实施日期】2003-12-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行他字2003第5号2003年12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渝高法行示字第68号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 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

2、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此复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渝高法行字2002第68号200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周孝平诉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定职责。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适合被告,人事争议仲裁是否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分歧,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因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您院书面请示。一、 基本案情原告周孝平于1965年3月由江北县仁睦公社介绍到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学习后进入木耳区分站工作,1966年取

3、得机手执照,正式担任分站机手,从事机务管理。2000年2月,渝北区农机水电局将原告清退回家。2000年12月20日原告向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1年4月,原告又向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原告多次向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未得答复,于是诉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定职责。二、争议的焦点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适格被告,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审委会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事部199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条例第

4、五条规定,人事部设定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第七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区、县设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由此可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法规授权的,由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其行政的仲裁权属于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权。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5、因为,法律规定的仲裁主要限于劳动争议和经济合同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合同不服的,除因仲裁程序违法等少数事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消仲裁裁决的诉讼外,一般为终局裁决。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并没有对人事争议仲裁的救济作出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没有其他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履行聘

6、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其中第一项内容,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一致的。因此,凡涉及第一项内容的仲裁裁决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第二、三、四项内容,行政诉讼法法并没有规定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就涉及第二、三、四项内容的仲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综上,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包括提起要求被告履行作出仲裁裁决法定职责的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人事争议仲裁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依照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该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人事争议仲裁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进行合理性审查存在技术障碍,国家人事主管部门及其人事局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有异议,从实际情况看,既使法院受理判决也难以执行。此时,目前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审委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三、请示事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适格被告,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指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