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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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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87-12-10【实施日期】1987-12-1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第34号1987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以便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执行该公约。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院汇报。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

2、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外经贸法字1987第22号1987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准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鉴于参加公约的国家已经超过10个,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为便于我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正确执行公约,现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延、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个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

3、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了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二、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公约采用了排除方法对货物的范围做了规定(见公约第二、三条)。凡不在公约第二、三条排除的范围内的货物均属公

4、约适用的范围。三、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四、中国和匈牙利之间的协定贸易虽属货物买卖,但目前不适用公约,仍适用中国与匈牙利1962年鉴定的“交货共同条件”。五、公约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司的习惯作法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请各公司注意。各省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及时认真组织外经贸干部学习研究公约。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请商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直接向经贸部条法局反映。为帮助理解公约,辽宁省人民出版社将出版释义一书,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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