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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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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0-11-1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1月16日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第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办案中徇私情;(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三)违反规定探询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四)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

3、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五)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七)违反规定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第四条 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第五条 严

4、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扣押、冻结的款物,擅自变卖、拍卖、处理涉案物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变卖、拍卖涉案物品。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5、(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不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四)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

6、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赞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7、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担任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八条 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

8、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监督、政处罚等活动;

9、(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十条 严禁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虚报工作业绩;(二)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耍特权、逞威风,损害群众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组书记、检察长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

10、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方面的教育,将本规定列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11、、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其他亲属”是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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