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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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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规章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

2、行调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作为评估实施机关。?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立法后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

3、应当具备开展立法后评估的相应条件。? 第二章评估对象与计划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一)实施满五年的;?(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三)拟作重大修改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为有必要评估的。?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对规章内容作相应修改的,可以不开展立法后评估。?第八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报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评估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评估项目。?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申报的评估项目汇总后,依照本办法编制年度评估计划,报市

4、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列入年度评估计划的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课题项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立法后评估计划,对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作部分评估。?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规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作重点评估。?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即规章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二)合理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三)科学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具

5、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四)协调性标准,即规章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五)规范性标准,即规章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六)操作性标准,即规章的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七)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的。? 第四章评估程序与方法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第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成立评估小组;?(二)制订评估方案,其中应当包

6、括评估内容、调查提纲等;?(三)其他准备工作。?评估实施机关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其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规章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二)起草评估报告;?(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四)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一)通过

7、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二)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三)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一)发放调查问卷;?(二)实地考察;?(三)专题调研;?(四)个案分析;?(五)相关立法比较分析;?(六)成本效益分析;?(七)其他方法。?第十七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权利。?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登载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参加立法后评估的单

8、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立法后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评估报告与效力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年度评估计划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内容分析;?(三)评估结论和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所作的评估报告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退回重新组织评估。?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经审

9、核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废止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中完善制度以及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应当落实,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形成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评估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部门绩效评估的考核范围。?第二十四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申报评估项目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四)不按照规定落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二十五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效规章,应当分期列入年度评估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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