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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7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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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1986-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

2、施的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第五条 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3、四)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第七条 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4、(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三)禁止利用

5、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第九条 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第十条 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

6、986年7月1日起施行。附: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保护区分区水厂核心区防护区主要补给区水源三厂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高梁桥路、学院南路、魏公村路、西三环北路、苏州街、巴沟村北路、京密引水渠、昆明湖路、北邬村路、西郊机场西侧围墙、101铁路、南旱河路、永定河引水渠、西三环北路、车公庄西路一圈范围内东以京包铁路、西直门外大街、三里河路、复兴门外大街、白云路、手帕口北街、广安门货场铁路支线、凉水河、南苑路一线为界;北以清河为界;西北以山脊分水岭至三家店闸为界;西南以永定河西岸为界;南以丰台区界、新宫路、铁路南环为界的范围内水源四厂以开采井

7、为中心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万泉寺起沿莲花河、新开渠、丰台路、管头路、凉水河一圈范围内 水源七厂以开采为主中心半径五十米范围内大红门起沿南苑路、凉水河、右安路、京开公路、铁路南环一圈范围内水源八厂以开采为主中心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周水平外延二公里范围内东以顺密公路、潮河总干渠、潮河为界;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南边界为界;西以沙通铁路、至范各庄接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水源保护区东边界、京承铁路为界;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界的范围内水源一、二、五厂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三十米范围内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鼓楼东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首都机场路、南湖渠东路向东北外延八百米、北小河、北苑路、小关路、昌平路北三环西路一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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