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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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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4-0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厦府办2005第92号2005年4月6日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的精神,市政府对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为了更好地做好安置房收购工作,规范安置房收购价格,提高开发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对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的安置房收购价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房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第二条 安置房实行先定价后

2、收购,安置房收购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和审核价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计价方式确定收购价后一次性包干。第三条 安置房收购的基准价安置房实行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收购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35元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2300元平方米(不含车库)。地下车库(按车库部分的面积):1000元平方米。第四条 安置房收购价按审核价实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相关的计价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各项费用材料报送市财政审核所,经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按审核价包干。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护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审核价的安

3、置房收购价格实行最高控制价。若经审核后的安置房平均每平方米的价格超出最高控制单价的,按最高控制单价收购,超出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最高控制单价如下:多层:砖混结构2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350元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2700元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第五条 以前年度已竣工未出售的安置房剩余房源,按现行安置房收购基准价扣除折旧(每年2)收购。第六条 安置房收购价(审核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利润按照征地拆迁费、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配套工程费的10计取

4、。但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置房(审核价)收购价格:1、住宅区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2、各种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4、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七条 小区配套的商业性用房,由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确认,按审核价由政府收购。小区配套的非营业性公建,如幼儿园,小学等,不计入安置房收购价内,另行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所审核。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1、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2、建筑单体装修标准:外墙面为墙面砖或外墙涂料,外窗为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各楼梯单元设防盗门及对讲系统,公共通道

5、和楼梯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天棚及内墙粉刷涂料。入户门为防火门,内门为木门,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天棚普通抹灰,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处理。水表电表统一出户。3、配套设施:应配备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小区防盗系统、停车位、道路、围墙、绿化、休闲活动场所、信报箱、垃圾收集等设施以及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建设与管理局签订安置房建设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房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以保证政府对安置房的配售需要。第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审核所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置房建设的工期和质量。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安置房源,试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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