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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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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季建业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征用、补偿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

2、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以下称生活必需品),包括粮油、蔬菜、肉类、蛋品、奶制品、食糖、食盐、饮用水和卫生清洁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向社会征用生活必需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工作。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工作。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相关工作。第五条 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筹安排、合理补偿的原则。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

3、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被征用单位权益的措施。第六条 被征用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区、单位和家庭适度储备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宣传和培训,增强全民参与应急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第九条 对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生活必需品目录,并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必需品日常储备保障制度。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数据库,定期调整更新。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供给和储备生活必需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征用重点企业并签订协议,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储备生活必需品给予补助。企业应当保证其储备的生活必需品具备正常的使用状态。第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和应急征用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应急征用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应急处置计划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应急征用实施方

5、案启动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应急征用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的征用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调度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活必需品征用工作及被征用生活必需品补偿经费。生活必需品征用机制启动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划拨补偿资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被征用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和补偿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生活必需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用决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用单位送达书面

6、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用途、征用期限、征用执行人员,以及被征用生活必需品的名称、型号等。第十七条 应急征用决定书附应急征用清单。应急征用清单一式二份,征用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 被征用单位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第十九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政府应急征用标志。第二十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使用情况,通知被征用单位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办理结算或者返还手续。第二

7、十一条 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单位协商确定。不同的补偿形式,其补偿价值应当相当。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已经消费或者使用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未消费或者使用,不影响销售的,返还被征用单位,或者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第二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办理完结算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被征用单位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单位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单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应急征用生活必需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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