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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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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颁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6号2015年2月17日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

2、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第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

3、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四)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1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第六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

4、会申请变更。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价格应以文字形式公开,不得敲诈勒索。第十条 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色情、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必须占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50%以上(含50%)。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二)持涂改、伪造、转让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件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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